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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就罷了
還來第二次... 有犯以下之嫌 刑法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29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違法徵收罪)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抑留剋扣罪)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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