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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4-09, 09:10 PM   #2 (permalink)
atie 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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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如虎口」,這話說得一點都沒錯,的確,在馬路上縱使您確實遵守交通規則,
還是會有一些莽撞的人駕車橫衝直撞,所以有的時候守法的人往往是無辜的受害者。
最近有一個新聞,一位機車騎士被一輛自用小客車撞上,這位駕駛不但沒有下車察看
機車騎士的傷勢,反倒猛採油門,揚長而去。這樣的新聞令我們怵目驚心,大罵汽車
駕駛沒有良心,卻也不禁要問,究竟我們的法律給予這些肇事逃逸的駕駛們多重的處
罰?

一般來說,車禍事件往往出於一個意外、一個不小心,肇事者的責任依受害者的情況
,論以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元以下罰金」)或是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在民國八十八年修
正時增訂了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什麼有本條規定的產生?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
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
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而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
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
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因此本條規定賦予肇事者將傷者送醫的義務才能夠免除
本條之刑罰制裁。事實上,被害人如果在發生車禍時,能夠第一時間送往醫院就醫,
對於被害人傷勢加重甚至是死亡的機率將會大大地減低,對於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有相
當大的助益!


除此之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1款以及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
上之刑確定」、「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
其駕駛」以及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
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
月」,因此肇事逃逸,還會被吊銷駕照,無法駕駛汽車呢!

若加害人在肇事後馬上停下來主動報警,並請警察前來測量與製作筆錄,這樣的行為符
合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的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縱使日後上法院,法官也會依照您在事發之後的處理情況,酌情給您一個自新的機會
,減輕刑責。畢竟,任誰也不願意發生車禍,既然已經發生,就讓雙方都能冷靜處理,
圓滿解決!

資訊來源:http://blog.sina.com.tw/8568/article...8&entryid=9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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