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論壇說明 |
歡迎您來到『史萊姆論壇』 ^___^ 您目前正以訪客的身份瀏覽本論壇,訪客所擁有的權限將受到限制,您可以瀏覽本論壇大部份的版區與文章,但您將無法參與任何討論或是使用私人訊息與其他會員交流。若您希望擁有完整的使用權限,請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註冊的程序十分簡單、快速,而且最重要的是--註冊是完全免費的! 請點擊這裡:『註冊成為我們的一份子!』 |
|
主題工具 | 顯示模式 |
![]() |
#5 (permalink) |
註冊會員
|
![]() 下列訊息僅供參考,若有謬誤,還請指正。
手術同意書,我看過北榮總和林口長庚這兩家,內容多有矛盾與文義不清,甚至易導致解釋上的困難。 但探求這類文件的真意,主要還是避免故意無理取鬧且死纏爛打的病人家屬(或仍有行為能力的病患)的騷擾。民眾與醫院之間,對於醫病關係的認知往往都會有重大落差,那是基於不同的角度觀看所導致,而法律理論與實務對於醫療行為的規範又十分嚴謹,甚至許多過失責任分配上都傾向由醫院方面承擔較多, 我們都知道醫院對於不簽署相關文件的病患,其採取的態度是拒絕進行手術,就算是急診病患,也會要求找人簽署文件為先,進行手術為後。除了重大急症之外,無一不是如此。 當然期間也會衍生轉院轉床等糾紛。 果若真正發生醫療糾紛之時,該紙文件能證明的範圍與效力因事件而有不同,並非簽署該相關文件之後,病患或其家屬就絕對喪失應有的權利。 簡單的說,還是由主管機關以及法院作個案認定為主。 |
![]() |
送花文章: 9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