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10, 06:1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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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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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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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JOHN
[color="Blue"]..........
回覆
一、土地鑑界是由經管地政事務機關受所有權人之申請而為之。所以不會有"偷料"的可能。因為鑑界人員是公務員。故意或無意的過失致使人民的權益受損,都有瀆職之嫌。
二、只有一個單位可以做土地鑑界。就是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
三、土地鑑界是要付費的。計價基礎以公頃為單位,不滿一公頃時以一公頃計。每公頃收費新台幣四千元。超過一公頃時每增加半公頃,增加二千元。不足半公頃時以半公頃計。
四、鑑界費如是地政機關接受所有權人申請而為鑑界時,由所有權人負擔。如果是法院提請地政機關鑑界,那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不過這裏有一點要注意。由法院提請的鑑界百分之百是急件。地政機關依上述標準加倍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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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清楚了,原來是 "土地鑑界",還有疑問也清楚了。
此帖於 2008-07-13 07:20 PM 被 getter 編輯.
原因: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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