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JOHN
F大
小弟敬重您的為人
才來回答您的這個部份
為什麼我在前些篇中不去提政府機關的疏失
主要還是不想害G大
看了我小弟下面的分析您就會明白
其實有的時候訴訟案件選擇被告--有很大的技巧和學問
選對了被告會輸的機會很小
選錯了被告會贏的機會就沒了
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
如果要告政府機機最合宜的就是告公務員瀆職
這是公法的範圍
告贏了還有"國賠"可領
可是輸的一方會丟了飯碗甚至於入嶽
那麼被告的一方為了"生存",會不計代價去打這場官司
好!重點來了!
當政府機關面臨訴訟時
訴訟代理人(律師)的費用是"公帑"
當然每級政府機關也都有
很多的"法律顧問"(律師)
願意打免費官司(也許未來會有利益交換?)
申請人(所謂的鄰長)如果單獨是被告時
他要自已花錢請律師
如果他和政府機關一起列為相同被告時。可使用相同的訴訟代理人
那律師費他一毛都不用花了
不和您打到底才怪了
原告 (也就是G大這一方 )
不論贏或輸。訴訟代理人的費用都免不了。要自已出
以私人的"財力"和"公家的預算"去打官司
您認為誰可以"挺"得久
如果我是G大的訴訟代理人
我不但會建議他告申請人、政府機關
還會建議他去告舖設道路的營造公司
(套句廣告詞:告得越多....領得越多)
因為所有政府機關的建設工程都有"圖說"
不依發包內容施工,他的責任最大
這部份也是最容易舉證的
而營造公司最好告
一、二庭下來就和您和解了
"回覆原狀"和"賠償損失",是營造公司的責任
那麼"回覆原狀"本來就是他的專業
好了第二個重點來了
當民事訴訟和刑訴訟(告官)一併提出時
刑事案件優先於民事案件。也就是說刑案先審
這樣的瀆職案,大約可以審個三到五年
因為是合併案件。刑案審完了民事案件才會依刑事案件的判決來做裁定
那麼G大的律師費用肯定超出台幣百萬元
這還不包括如果敗訴時的訴訟費用(訴訟費用估計比律師費用少,不過不會少到那裏去)
第三個重點
訴訟的目的是要贏得官司
可是往往因為意氣之爭會形成
"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重點就在原告有沒有自已興訴的能力
如果不用請訴訟代理人自已有能力打官司
G大的這個案子輸的機率幾乎等於"沒有"
如果要委請訴訟代理人來打這官司
那麼贏的機率也一樣就是"沒有"
因為就算是民事訴訟
"確定道路通行權不存在"的官司
隨隨便便就可以打個三年以上
就算打贏了官司。律師費往往比被占用道路的價格高出甚多
這樣的結果算不算是"贏"?
這也就是實質的"贏得面子輸了裏子"
對不起先進廣告一下
最後的重點容後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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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才....經您精湛解說後恍然大悟.........您該是位法界人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