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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2, 12:22 AM   #63 (permalink)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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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G大您對最後的評估有把握

"最後的重點"就可以出來了

.....................................................................
有沒有...不用花錢打這官司的辦法?

有的!

憲法第十五條有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是G大您被保障的權利

政府機關在興建道路前
應依土地法第208條規定的範圍內方得徵收
亦得依土地法227條規定公告之
在都市計劃區內要興建道路一定要依
都市計劃法第四十八條完成徵收程序

如上述法定程序並未完成
而公所亦無法提出有通行權人申請開路的證據

公所發包建路已經明顯違法

這是公訴罪
您可以去地檢署
"按鈴申告"
請求檢查官依職權提起公訴

在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再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那麼如果刑事案件成立,附帶民事賠償案就可以成立了
因此您還可以不需負擔民事庭的訴訟費用

那您不必花任何一毛錢
就可以確保您的權利了

.............................................................................

有沒有風險?

當然有!而且很大!

因為上述的要件是依您陳述得知
事實上是否如此,不得而知

當您的資訊是錯誤的時候,會有什麼後遺症?

一、資料錯誤時,檢察官偵查的結果是"不起訴處分"
同一時間也給對方告您"誣告"的機會了
刑事誣告的罪責不輕
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

二、在不起訴處分書成立的當時,也註定了您長輩的地一定會成為道路地
民事訴訟會依地檢查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去做"裁定"
這時已經無需經過審判了
因為同一事件,地檢署已經運用公權力調查過了
當然您還是可以依法獲得徵收的補償,您這部份的權利不會喪失

這也就是在該講的都講完了以後,才會告訴您
"最後的重點"

.................................................................................

醬子就真的玩大了!

因為天下本來就沒有白吃的午餐

敬請審慎考量

...................................................................................

至於您提到的聯合訴訟
那只是同一案件被損害權益的自然人
共同提出訴訟的申請
如此可以分攤訴訟費用
與"成敗"機率完全無關

法官判案只看"事實"和"證據"
不會因為二造雙方--"人"的多少影響案件的判決
JOH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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