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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13, 05:21 AM   #67 (permalink)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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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擔心的是

當善良的史版水區網友
如果"公秤變事主"
在無意中踩了法律上的"紅線"
實在是件非常"扼腕"的事

"侵占"這二個字在法律上是個專有名詞("佔"與"占"字同)
它代表的就是刑事上的"犯行"
這個部份的定義是十分嚴謹的
不宜隨意使用

用肯定的語氣在網路上
指出自然人或法人"侵占"
已經構成公然散佈的要件

小弟有義務詳細說明這個部份
請參與過討論的網友花點時間閱讀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第一款、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款、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二款的差別只在第一款是用"說"的。第二款是用"寫"的或"貼圖")

如果對造(也就是被指責的一方)是政府機關(公署)或公務員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前項"誹謗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是"告訴乃論",不過第140條就是"公訴罪"了

也就是說"誹謗罪"雖然是刑法規定的範圍,但為了減少興訟的可能。只要無人提出告訴,法院不會審理。

侮辱公署罪是公訴罪。只要有人檢舉,檢察官就必需進行調查並依法不提或提起公訴。
即便無人提出檢舉,只要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知此犯行也必需依法偵辦。

這裏說的檢舉人不必是利害相關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

在此樓中曾肯定的語氣說過"這就是侵占"或類似言論的網友
如果"侵占"的推論不是事實
只要曾和您有過"不爽"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檢舉

如140條成立,第310條也跟著成立了。此二罪可以併立。也就是說審判的結果不是擇其重者來判,而是"加總"

我們再來看看"侵占"在本案中是否可以成立
小弟在第四十六樓曾說明"侵占"與本案無關

現在有必要再詳細說明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在336條中公務和業務的分別簡單的解釋就是 一個是公務員,一個是普通公司的職員

依52_台上_1418號判例,對"侵佔罪"有非常明確的界定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簡單的解釋就是侵占罪要成立必要有的要件為,侵占者要已持有他人之物才能成立。(如公務員或公司的財務人員擁有保管現金的權力,藉機占為已有)

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它人或政府無法持有您的不動產。

這裏所說的"物",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侵占"主要說的是動產(錢財等物)。

如果是不動產,小弟只碰過一件-----不動產買賣雙方互不信任,要求先過戶至代書名下買方才願付錢。而代書逕行賣出此不動產。這就合了侵占罪。

.........................................................................

看了小弟的說明
親愛的版友如果您還不想更改在此樓中您曾確認的字眼
小弟無法可施,也只能乾著急

至於G大
小弟有個建議
請您將此樓的標頭
改為"佔用"
醬子百分之八十沒問題了

如果還能在佔用的後面加上一個"?"問號
闡明其不確定尚有爭議的性質

那就一百分了
JOH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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