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單個文章
舊 2008-07-17, 04:29 AM   #11 (permalink)
qdenise
長老會員
 
qdenise 的頭像
榮譽勳章
UID - 57457
在線等級: 級別:86 | 在線時長:7831小時 | 升級還需:86小時級別:86 | 在線時長:7831小時 | 升級還需:86小時級別:86 | 在線時長:7831小時 | 升級還需:86小時級別:86 | 在線時長:7831小時 | 升級還需:86小時級別:86 | 在線時長:7831小時 | 升級還需:86小時級別:86 | 在線時長:7831小時 | 升級還需:86小時
註冊日期: 2003-04-11
住址: 高雄、嘉義
文章: 17169
現金: 253 金幣
資產: 27594943 金幣
預設

引用:
作者: JOHN 查看文章
奇怪了咩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於91年7月1日改制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自91年7月 1日起,廢止專賣制度
先後公布「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並自91年1月 1日起實施

賣酒會犯法喔???

醬子也覺得怪怪的,趕快來找找那最討厭的"六法全書"看看咩
原來墊在電話底下啦。都已經滿是灰塵了

好裏加在,原來賣酒沒有犯法啦!

只是為了保護國家未來的棟樑,"酒"不能賣給十八歲以下的少年

所以規定

菸酒管理法第31條
"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在討論區或網購就構成上列違法的要件了)

那麼罰則呢?
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小明就被罰了一萬元,那另外的十萬元呢?

菸酒管理法第37條: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同法第55條設有罰則規定:
"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就醬子(這不是老師喔)小明就被罰了十萬元
總共被罰新台幣十一萬元

原來不是一般人不能賣酒,是酒不能在"網路"上賣。就算合法的賣也要註明那些警語。

好了!別找記者了。本來小明就理虧咩
口憐喔!是好口憐!.....

下課了!
.............................................
等等!
為什麼同學全部都用食指.....指向黑板

黑板上有題目:如何輕易的在網路上賺上百萬元

哇例!
根據卡拉收錢的回報:沒收到一毛錢啦
那老師為什麼要告訴你?

不行!不行!

好啦!
只能粉小聲的告訴你,檢舉人當案件成立時可以得到新台幣二萬元的獎金

奇怪?怎麼同學一秒之內全部都跑光了?

喂!小心別缺德了!...................

告訴你們只是要你們小心別犯啦

不素要企賺缺德錢啦

哇咧!
再推一次好文
qdenise 目前離線  
送花文章: 131246, 收花文章: 17161 篇, 收花: 95004 次
回覆時引用此帖
有 6 位會員向 qdenise 送花:
cara551977 (2008-07-17),dddd (2008-07-21),jient (2008-07-21),K22514 (2008-07-21),rezard (2008-07-21),Tamadbee (2008-07-17)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