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回文的重點在上篇回文....虛線下的四行
這類的公司在入會時都會要求會員簽立"入會同意書"(名稱依實際不同)
(公司一般都會說,這都是形式上的條文啦,重點是這條有收到您的入會金啦,當成收據簽啦)
而這些契約多數是單務契約(只對單方有利的契約)
不管您懂不懂法律
法律制定的初始
對合約的雙方都會有公平、公正的保障
不過這些保障很多都是可以用簽立契約的方式"放棄"的
如果簽立合約,放棄了您的合法權力
未來如有糾紛時,是不可以再去爭取這方面的利益
這點是小弟比較擔心
而當事者最容易忽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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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接到一個朋友的電話
他有一個友人要向銀行借錢
請他做保
在銀行對保簽約時他有些條款不明瞭,想要了解....
其中有一條,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
這條的意思以白話文來說........
當友人以不動產向銀行借錢時
一般保證人都會認為,不動產比借來的錢還多
我這保證人只是個"便"保證人...........安拉......
法律規定,借款不還時,銀行應先拍賣不動產,不足的部份才能再向保證人求償
也就是追償債款有"先後"之分
如果您放棄了"先訴抗辯權"
那銀行如果認為拍賣不動產"費時又費力"
而保證人有現金在某銀行
可以不經拍賣不動產。直接扣押保證人的現金取回債權
保證人已經放棄了"先訴"權,當然也不能再"抗辯"了
只要簽了這條
"保證人"的法律地位就和"借款人"一樣了
都是"共同債務人"
"不動產"不管值不值錢,銀行都會在"最後","萬不得已"才會去處理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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