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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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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回文的重點在上篇回文....虛線下的四行
這類的公司在入會時都會要求會員簽立"入會同意書"(名稱依實際不同) (公司一般都會說,這都是形式上的條文啦,重點是這條有收到您的入會金啦,當成收據簽啦) 而這些契約多數是單務契約(只對單方有利的契約) 不管您懂不懂法律 法律制定的初始 對合約的雙方都會有公平、公正的保障 不過這些保障很多都是可以用簽立契約的方式"放棄"的 如果簽立合約,放棄了您的合法權力 未來如有糾紛時,是不可以再去爭取這方面的利益 這點是小弟比較擔心 而當事者最容易忽略的事 ......................................................................... 今天早上接到一個朋友的電話 他有一個友人要向銀行借錢 請他做保 在銀行對保簽約時他有些條款不明瞭,想要了解.... 其中有一條,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 這條的意思以白話文來說........ 當友人以不動產向銀行借錢時 一般保證人都會認為,不動產比借來的錢還多 我這保證人只是個"便"保證人...........安拉...... 法律規定,借款不還時,銀行應先拍賣不動產,不足的部份才能再向保證人求償 也就是追償債款有"先後"之分 如果您放棄了"先訴抗辯權" 那銀行如果認為拍賣不動產"費時又費力" 而保證人有現金在某銀行 可以不經拍賣不動產。直接扣押保證人的現金取回債權 保證人已經放棄了"先訴"權,當然也不能再"抗辯"了 只要簽了這條 "保證人"的法律地位就和"借款人"一樣了 都是"共同債務人" "不動產"不管值不值錢,銀行都會在"最後","萬不得已"才會去處理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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