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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9-11, 12:18 AM   #22 (permalink)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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醬子看到這裏....

實在很想給OYA鼓勵的掌聲!

看來OYA畢業以後,不但可以選擇"營養師"、"廚師"、"護士"等工作
也可以去做"辯護人"了........

基本上OYA說的......正確.....

凡事.....都有簡單說明法

醬子也只能先簡易說明
再有問題,請"放下"大再PO文
醬子再另行回文細述

.............................第一步...........................

借貸關係屬民事範圍
債權人(出借人)要向債務人(借錢人)......要回債務
一定要經過"債權確立"的程序

簡單的說就是一定要有借據、本票、支票或其它的債權憑證
而且要經過法定機關裁判,確定債權後,才能強制執行,要回債務
沒有了借據或其它憑證,無法確立"債權"
那就要不到"債"了.....

那有沒有其它的方法證明雙方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如錄音、證人等.....

基本上行不通。因為這種的證據能力薄弱,實務上要法官採信....曠時費日.....難!
可能也不值得吧?

那要怎麼做比較可行?

建議您的朋友,出面和債務人談判,給債務人一個寬限期。一般善良的債務人為了取得三個月或半年的寬限期,會和債務人另訂借據或簽立本票。

..............................第二步..............................

當借據確定有了,也已"到期"後
可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要求債務人支付借款

對方在收到法院發的"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沒有異議或不做任何動作
"支付命令"就確定成立了
可以向法院請求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可憑確定證明書,逕向強制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取回債權

如果對方懂法律,他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對方提出異議,請看第三步

..................................第三步............................

這樣子的小額借貸,訴訟起來其實非常簡單....絕對不是想像中的困難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
金額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債務屬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

也就是由簡易法庭負責審理

那有多簡易?

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之一 (簡易訴訟程序之辯論期日)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夠簡易了吧!一次辯論就可以判決了!

如果對方不出席審判,會不會拖時間下去!

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 之三 (一造辯論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那方不來。法官就聽對方的陳述,也可以依此判決。

簡易法庭還有一個特色

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七
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確定終局裁判


....................................結論.............................

最重要的還是要有"債權憑證"
就是"借據"或本票、支票等

沒了。和丟了鈔票......大概也差不了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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