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放下是真功夫
我想請問薑王爺
誠如小護士提到的
債權的追償如果有年限的話
那麼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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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到的這個部份在法律中稱為"時效完成"或"消滅時效"
也就是在有效時間之內不追償債權,過了一定的時間,時效完成
欠債的一方就可以行使"抗辯權"
不用還債了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一般債權經過十五年,不請求償還。就"時效完成"了
您就算請求,對方也可以不還了
不過如果借據訂定返款期間在一年之內。或借據期限超過一年,而有訂定逐期返還利息者,對利息的請求時效
適用民法第一二六條規定,時效期間為五年
所以...請注意,要在到期日後五年之內請求返還債款
如果有請求之表示。不論是聲請支付命令,訴訟,調解.........等,計算的時間就可以中斷。
另外已經判決勝訴,或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後,對方如果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請向法院申請"債權憑證"
取得證明書後
五年之內,對方有可供執行的動產(銀行存款、現鈔、汽車...等)或不動產
隨時可以提請強制執行
五年到期前,如果對方還是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可以再聲請一次新的"債權憑證"
重新再計五年..........
可一而再,可二而三........
只要對方還活著,都還有希望
不過到期不要忘了"換單"
以免權利"睡著"了
.....................................
另外還有一點......敬請千萬要注意
實務上在訴訟時,法官不是只從借據就認定對方欠您錢
法官會要求您提示借出款項的證明
如銀行匯款單,現金收據等
如果沒有這些對方收到款項的證明
訴訟會.....很難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