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單個文章
舊 2008-09-16, 04:37 PM   #2 (permalink)
JOHN
長老會員
 
JOHN 的頭像
榮譽勳章
UID - 1197
在線等級: 級別:39 | 在線時長:1758小時 | 升級還需:2小時級別:39 | 在線時長:1758小時 | 升級還需:2小時級別:39 | 在線時長:1758小時 | 升級還需:2小時級別:39 | 在線時長:1758小時 | 升級還需:2小時
註冊日期: 2002-12-06
住址: 台中
文章: 802
精華: 0
現金: -68 金幣
資產: 14462577 金幣
預設

醬子講古第二系列開課了

題目:你最近下載過A片嗎?小心很有可能你已經觸"重"法了!

很多史版的版友看過"前言"後,都戴上懷疑的眼鏡...
可能醬子又在危言聳聽了?

醬子從來就不騙人.....................有嘛...頂多騙騙MM而已...
(奇怪....好像這二句粉眼熟.....前半句好像有"F"開頭...喜歡花的....大叔的名言,後半句好像走丟的那隻"喵"名言)

相信醬子不會騙人的,您是"智者"
不相信的.....請認真的....努力的看下企.....
大家來找喳!!!

色情影片檔案一般說起來和電影檔案類似
都是容量龐大的媒體檔
在網路上多數都使用P2P傳檔方式供人下載

而P2P類軟體如....Foxy、電驢子、BitComet.....等等
這些軟體有一個共同性,就是在下載的同時....您"已下載"的部份也提供其它使用者下載

請注意這個時候您已符合了"散布"...這個色情檔案的"要件"了
使用過P2P軟體的人都知道。您的IP位址在這類軟體上是"開放"...可供查閱的

我們現在來看看討厭的"法律條文"吧!
會涉及的法條有數條,比較會被引用的有二條...

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列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這二條都提到了"散布"色情物就達成違法的要件了

犯罪的法條引用原則-->相同之罪..."罰責(則)"重的....優先
所有網路警察多數引用"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列29條"為送..偵查起訴的參據條文
據稱(此部份醬子未求證亦不認同,所以不負法律責任)網路警察送件可依罪刑的輕重不同....記點(獎)亦不同。

可是從條文中可以看出來,該條文是針對"兒童及青少年",且要"促使人為性交易",為何下載色情檔就符合要件?
不懂且離譜......

大法官會議在96年作出第623號解釋
指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並無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規定
解釋理由認為,在網路上散佈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不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內。為了遏制消弭對於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凡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而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者,就具有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不以實際上發生性交易為必要


醬子解釋...大法官的解釋,只要傳布色情,即已對兒童構成犯罪之危險,且網路為不特定多數人可以上的場所,無法區隔是否為該法保護的兒童及青少年。所以.....只要在網路上散布了,不論"兒童、青年在場"與否,也不論"性交易"成立與否....一體適用。

實務上去年七千多件的移送案件,很多都是網路警察從P2P傳檔中,截取畫面,並取得IP後,查出IP所有人,直接傳訊後移送法辦。

您還敢用P2P軟體下載色情檔案嗎?

除了下載色情檔案外還有沒有什麼我需要注意的?

有!
除了用P2P類軟體下載色情檔案要特別小心之外...
移送的第二名案件為刑法第 235 條妨害風化罪

這類的案件在史版不致於發生...因為史版管制很嚴,從而保謢了大家...

不過在他版討論區或聊天區卻幾乎每天都有網路警察以引導"釣魚"的方式
釣出"下載點"或匿名借用"色情片",而使提供者及出借者...犯此罪名

您只要提供了網上的下載點,不論是否您上傳的,就已經.............

"散布"了,就會請您去警局"散步".......

此帖於 2008-09-16 04:59 PM 被 JOHN 編輯. 原因: 加色
JOHN 目前離線  
送花文章: 139, 收花文章: 755 篇, 收花: 6194 次
回覆時引用此帖
有 20 位會員向 JOHN 送花:
a471 (2008-09-17),anotherlevel (2008-09-16),atie (2008-09-16),cara551977 (2008-09-16),David722 (2008-09-16),grc45 (2008-09-18),heavenheaven (2008-09-16),K22514 (2008-09-16),KL-iris (2008-09-16),KT88 (2008-09-16),money (2008-09-17),NKNK (2008-09-16),Phantom (2008-09-17),qdenise (2008-09-16),quasar (2008-09-16),rezard (2008-09-16),Tamadbee (2008-09-16),uplander (2008-09-16),yayaya (2008-09-16),放下是真功夫 (2008-09-16)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