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微風輕狂
不過..我倒發現有一個問題....
土匪一詞並非是指控有罪... 而在 侮辱或誹謗 是有可能成立的...
一個人侵佔公有地... 結果有人罵他不要臉.. 土匪.. 這點又是成立不成立...
可以思考一下.. 其實是很基本的...
我在此有說明.. 公共場所 和 私下 是不同的... 私下告知別人自己的看法.. 並不構成罪法..
但是 在公共場所 說出.. 就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的罰責... 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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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風兄:
美國及西方民主國家,鮮有政治人物及當官的告平民百姓,他們的理由是"權力不對等",因此,習慣於忍受選民的無理謾罵,更不要論被挖到什麼不當的事情
美國出兵伊拉克,我看到國際新聞民眾抗議拿起標語直指布希是"戰犯","殺人犯"要抓起來關...有多難聽就有多難聽,從未見布希會提告,美國人認為小蝦米對大鯨魚,誰要你是總統有權有勢,就要有容乃大接受任何批判
只有台灣的政治人物才會動輒告媒體告名嘴,在美國幾乎是不可思議的事
即使這裡的大大用了情緒性的用語批評大官們,我個人是認為可以接受,不竟我們是總統的頭家,套用溫家寶的話"搞清楚政府是老百姓在養的",罵幾句有何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