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微風輕狂
不過..我倒發現有一個問題....
土匪一詞並非是指控有罪... 而在 侮辱或誹謗 是有可能成立的...
一個人侵佔公有地... 結果有人罵他不要臉.. 土匪.. 這點又是成立不成立...
可以思考一下.. 其實是很基本的...
我在此有說明.. 公共場所 和 私下 是不同的... 私下告知別人自己的看法.. 並不構成罪法..
但是 在公共場所 說出.. 就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的罰責... 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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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在台灣的誹謗罪法官的心證是很奇怪的難以預測
陳水扁被告指雷學朋等人在拉法葉有收回扣,但,事實上至今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法官認為是公眾議題可以公平議論...因此,判陳水扁無罪
另一案,李登輝暗指宋楚瑜在2004大選後總統府前群眾抗議靜坐他自己跑回家打麻將,被宋提告最後老李敗訴,我跟同事閒聊時很納悶打麻將並非什麼壞事,為何會敗訴?如果說因打麻將不顧群招至社會觀感不好,但,宋楚瑜常常只出現一下現場的確是事實,打不打麻將有哪麼重要?即使沒法證明他哪段時間在打麻將,他又在做什麼?別人在為他抗爭,他在家幹什嗎?睡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