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senchiyo
如果契約中沒有關於已無商品時的約定,
商家就不能以此為藉口要消費者貼錢換新。
消費者可強力要求商家履行約定,不然就告商家違約,
這是消費者合於契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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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是這樣說沒錯啦!
但是厚~~這些違約的商家,幾乎都是電子大廠的大財團,
他如果說要你貼錢,然後換良品給你,
我們小老百姓還能夠怎麼辦?難道真的去告他們嗎?
這些電子大廠,有的是專業的法律顧問,有的是需要消耗的法律經費,
我們也不可能為了不接受貼錢換一個良品,真的去告他們不履行約定,
法律程序,光是三審定讞就要花上多少的律師費,耗費多長的時間?
一般的小老百姓又怎麼承擔的起......
當這些大財團要用文字遊戲凹死買家的時候.....消費者也只能摸著鼻子認了!
只能夠大不了,下次不買它們的產品而已~~
終身保固的商品,我的心理都將他們預設為使用兩~三年,
服務不好的物流商,就算沒有法律能夠制衡,
但自然也會被消費者所建立的市場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