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grc45
如題,個人從退伍後就持有,在海外的每個居住過的國家也都重訓,自費取得當地的 CPR 證書,有此救命證件,曾救過數命,總覺得,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
|
在台灣是不能做好人的,以CPR來說除非您是119救護員、醫護人員,否則不宜
亂對人施予CPR。若患者就回一命你將不會得到任何感謝,反之患者不幸死亡你
就得跑法院了.........被列為謀殺犯、過失殺人犯.....
這是我家庭醫師跟我提起的.......在台灣擁有CPR技術僅能對"不會對你有法律行動的人"
來施救,否則吃不完兜著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