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占春:扁有隨扈不逃亡 高院:那可不一定
更新日期:2008/12/28 07:40
台灣高等法院二次裁定陳水扁弊案發回台北地院更裁,主要理由除了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外,先前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認為陳水扁有隨扈緊跟身邊,沒有逃亡之虞,但高院認為隨扈只負責陳水扁安全責任並沒有監管或強制行動的權力,高院因此認為陳水扁仍有逃亡之虞。(黃進恭報導)
高院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因他經檢察官起訴共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等罪嫌(侵占國務機要費、詐領國務機要費部分)、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龍潭購地弊案部分)以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等罪,原審裁定也認同此一認定。
被告陳水扁在本案中,雖沒有發生屢傳不到情形,但被告是否遵期到庭,只能做為判斷其有無逃亡之虞考量因素之一,不能作為唯一判斷標準。經查被告雖是卸任元首,享有國家安全局提供隨扈護衛,但隨扈只對被告安全負責,並沒有監管或強制行動的權力。被告陳水扁聲稱他行動公開透明,且都有隨扈跟隨,無法支開隨扈,單獨行動,一舉一動都會經隨扈、司機報告國家安全局等,核與國家安全局特勤小組人員在原審證稱:隨扈一定要跟隨,每天都會有行程表紀錄。但被告陳水扁在今年七月廿四號、同年八月十五號到特偵組應訊,這兩天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中心提出重要工作日報表及警衛路線表都沒有該行程護衛記載,且被告坦承前往苗栗法會及會見黃姓少年,也沒有見國家安全局在日報表有何登載,因此被告陳水扁及國家安全局特勤小組人員所述,都與事証不符,難以採信。原裁定理由以被告否認曾支開隨扈,又以國家安全局特勤小組人員證稱除「私密性」行程外,原則上被告行動都有安全隨扈,顯然矛盾,高院因此認為陳水扁仍是有逃亡之虞。
本則新聞由中廣新聞網提供 2008/12/28
http://news.msn.com.tw/news1110337.aspx
一直不懂..難道高院就不能裁定要如何嗎??
非要再三的推回給地院嗎??
如此的反覆...不是給人印象很壞嗎??
如果不該羈押..就不要一再更裁
如果該羈押..那就做決定羈押
認為不該羈押是有問題的
退來堆去的...真的是讓人不齒
阿扁會逃亡嗎??我認為根本不會
但會串供嗎??那就肯定會的
這種狡辯之徒...若沒深陷絕境
是絕對不會乖乖認罪的
檢方若有充分的證據
那法院就該批准羈押
當然若檢方的證據不足
就該釋放不能羈押
司法若老是考慮政治因素
那麼司法就永遠抬不起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