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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12-31, 05:28 PM   #5 (permalink)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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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大:

小弟知道您目前正在生涯規劃的轉型期中...
先要預祝您...事事順心....
能儘早找到理想又滿意的....適宜工作職場

您所提到「公保」、「勞保」
這都是有正職時的保險
當然雇用人也會從受薪人薪資中扣繳
繳付保費比較沒有問題

「健保」
是全民保險,屬強制保險
OYA已有詳細說明

國民年金.....採社會保險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委託勞保局辦理

說實在的小弟駑鈍
目前還不知要怎麼分類
還好YAYAYA大,替它分類為"柔性強制"保險
小弟滿佩服.....這個名辭

國民年金於97年10月1日開辦
依照國民年金法第7條的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
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1個月之中只要有1天没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這個月就要參加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保險第一次繳費單,97年12月底前屬要保對象者,應該都已經收到了

既然是"柔性強制",那麼是不是強制保險?

是!也不是!

看了這答案...先別生氣!(小弟已經說過小弟很笨了咩...)

說他是強制保險的理由
一、您一定得付保費,且得在繳款期限內繳費

逾期不繳...會有什麼結果?

A.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未依限繳納保險費者,自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依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

B.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勞保局依法得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暫行拒絕給付

C.被保險人與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保險費之義務,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時,勞保局得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得對被保險人配偶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醬子註:這個C點"違憲",因為歧視"已婚"人士,結過婚的不繳保費...配偶會被罰錢,且依"法意"看來是可以連續處罰的,也就是說,一次不繳裁罰一次。下次不繳還可以再罰......

哇咧!那有這種法律?

G大....還沒結婚,您真要賴著不繳,國家...沒您的皮條....
小Q....已婚,她不繳,Q公"我愛...",就會被罰到........欲哭無淚了.....

那為什麼說它,不是強制保險

真的沒錢,也不繳,又未婚....或已婚配偶也沒工作.....會怎麼樣?

被保險人積欠保險費達10年以上者,僅得請求補繳最近10年內之保險費及利息,逾10年部分不得請求補繳,且不得計入保險年資

結果......就是不計年資。且超過十年不繳。就算您有錢要繳了....也不收

醬子註:這不是癈話是什麼?小學生也知道,買東西不給錢就.....沒東西可拿,這個部份是....沒罰則的

好啦!再來說....想繳...可是繳不起,要怎麼辦?

依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規定,繳不起國民年金的人,可以申請分期...

內政部97年4月22日台內社字第0970063300號令訂定發布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其中規定: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欠費,以其欠繳保險費月數累計達八個月以上,且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為限

醬子註:如是您年收入達50萬元,是不可以申請分期繳保費的....(當然有些人沒工作可是有房租收入等非薪資收入,是要算入綜合所得之內的....)

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其期數依欠繳保險費月數計算,規定如下:

一、 未超過二十四個月者,最多以六期為限。
二、 二十四個月以上,未超過四十八個月者,最多以十二期為限。
三、 四十八個月以上,未超過七十二個月者,最多以十八期為限。
四、 七十二個月以上,未超過九十六個月者,最多以二十四期為限。
五、 九十六個月以上,未超過一百二十個月者,最多以三十期為限。


向那裏申請?如何申請?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欠費,應填具分期或延期繳納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向勞保局提出

.............................................................
這樣的回覆,可得史幣一元

可不可以捐出冬令救濟?

此帖於 2008-12-31 07:33 PM 被 JOHN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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