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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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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少看影劇版新聞
![]() ![]() ![]() 我也來爬爬八卦山 ![]() ![]() ![]() 藝人陳為民控告前女友侯如倢(原名侯雯婷)冒辦、盜刷他的信用卡,檢方處分侯女不起訴,侯女反控陳為民誣告。台「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陳為民恣意誣告,判處他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此案仍可上訴。 聯合報報道,44歲的陳為民和36歲的侯如倢曾經交往6年,論及婚嫁,但兩人後分手。陳為民次年指控侯如倢偽造他的簽名申辦中信銀信用卡,再持卡盜刷購物、預借現金24萬餘元(新台幣,下同)。後陳為民再稱侯女以同法申辦渣打銀行代償卡,簽帳22萬餘元償還中信銀的卡款,涉及詐欺取財。 侯如倢駁斥說,當年她因喜歡「趴趴熊」,陳為民辦了中信銀趴趴熊金卡給她;辦卡時她幫忙填寫陳為民的個人資料,陳為民在簽名處簽名。 檢察官調查,比對信用卡申請書籤名,和陳為民在偵查庭筆錄簽名相符。中信銀行員表示,辦卡時有向陳為民核對身份,他是藝人,聲音和電視上一樣,資料也正確。陳為民否認接過行員的確認電話,檢方認為是卸責之詞,因此處分不起訴侯如倢。 法官在審理侯如倢自訴誣告案時,認為中信銀和渣打銀的兩張卡片都是陳為民本人所申請,卻虛構侯女偽造簽名、購物和預借現金,並向「士林地檢署」提告,擺明是要陷前女友於罪。 法官認為陳為民否認犯罪,毫無悔意,無故使檢察官發動偵查,判他有期徒刑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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