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問的,他很幸運的趕上這班流行的行列,請各位知道的幫幫忙喔,感恩
朋友公司的 協議同意書內容
說明:因大環境不景氣,為長期考量自2009年1月起,每位員工配合如下:
1.薪資調整為勞保基本薪資$17280
2.每月給付國定公休 ,假日之日薪,不上班。
3.聯絡上班,隨時配合上班,若未配合即終止勞資關係,自動放棄不再給薪資.
4.如通知上班,以目前日薪計算.
5.不同意者,自動辦理離職,結算到今日.
6.選擇(1)同意配合 口 (2)辦理離職
a.薪資現在不是規定不可以發放低於17280
b.據朋友說是勞保申報薪資調為17280,但是也降薪成日薪,所以沒到基本薪資
我原本查到的是說投保薪資:
十二月十二日,勞委會發布最新解釋,這份聲明中有兩個重點,第一,如果勞資雙方達成無薪休假的協議,即使是月薪制的員工,最低薪資可低於最低基本工資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但雇主在替員工投保時,勞保投保薪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依據第2.因為公司沒工可作,依上述計算公司每月只給付4608元..... 餓死,比臨時工還不如(他們公司真的是本勞休無薪假,外勞累到爆).....
照算法隨CALL隨上班日薪變576......
第5點看樣子應該是要規避資遣費(據他同事跟公司爭吵時公司說,公司說絕對不會付資遣費)
第6點,簽還是不簽?因為沒時間考慮就簽了,怕不簽就馬上滾蛋
想在問的是,
1.以上可有違反勞保規定
2.像這種強迫式簽的文件可有效
3.因為上述第五條就會造成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因為不具備了"非自願離職"條件
4.公司很聰明,原本要開會公佈,但臨時老闆從大陸打電話回來說要個別協商,並要他們簽了這樣的同意書
我查的:
勞委會指出,有沒有經過勞資協商,是雇主實施無薪假是否合法的關鍵,如果雇主沒有與勞工進行個別協商,就片面宣布無薪休假,該項宣佈將不具法律效力,勞工可向縣市勞工局申訴。,所以他們臨時改成單獨的協商,卻一樣逼他們簽
http://tw.money.yahoo.com/news_artic...081224_1_1aa3m
台北12/24日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今天表示,無薪假定型化契約參考範本明天公布,只要簽署就有法律效力,員工在無薪假期間仍有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權利,可要求雇主依原契約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王如玄上午首度公開回應勞團訴求指出,勞委會已經守住無薪假給薪不得低於新台幣1萬7280元基本工資底限。站在保護勞工權益的立場,如果勞雇同意縮減工時,將「鼓勵」企業使用契約範本,只要簽署就有法律效力。
她說,由於書面契約簽署後,勞工在無薪假期間仍有主動解除勞動契約的權利,因此,勞雇要訂定1個月、3個月無薪假都可以。
朋友的訴求是
a.直接資遣並給資遣費
b.補足最低薪資
c.開立非自願性離職
因為他們已經簽了這文件,但並非新公佈的無薪假定型化契約,聽人家說可以去申訴,但要寫存證信函,請問這案例有辦法申訴成功嗎?存證信函要怎麼寫?
另一說是非自願簽了這文件,資方有可能構成刑法的強制罪,除了負刑責以外,所簽的同意書還無效,是真的嗎?
希望知道的版胞幫幫忙。感謝各位,拜託拜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