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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2-06, 04:11 PM   #3 (permalink)
a471 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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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沒唸過美國國籍法啦......但是我個人認為

一個國家賦予其公民的國籍權......應該是"不會主動撤銷"啦...

比方有位台灣女子遠嫁美國20年,以中華民國的國籍法是不會因為她長期沒有返國

就主動撤銷她的中華民國國籍,再說我國籍法承認雙重國籍....


那雖然美國公民在海外擔任他國的國會議員"原則上"違法國籍法,應該喪失公民權。

但是美國應該不會"主動撤銷"他的國籍啦,除非有什麼重大事件才會主動撤銷....

那李慶安這事件給台美雙方一個機會,趁機立下準則以後碰到這類問題該以何當作
標準....

李的丈夫、孩子都是美國公民,假設她主動放棄後是否往後無法再取得綠卡或者國籍?

不然她幹麻不放棄?不放棄又為何要在台灣任公職?

以世界各國的國籍法來說~不能腳踏兩條船去擔任公職應該是共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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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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