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沒唸過美國國籍法啦......但是我個人認為
一個國家賦予其公民的國籍權......應該是"不會主動撤銷"啦...
比方有位台灣女子遠嫁美國20年,以中華民國的國籍法是不會因為她長期沒有返國
就主動撤銷她的中華民國國籍,再說我國籍法承認雙重國籍....
那雖然美國公民在海外擔任他國的國會議員"原則上"違法國籍法,應該喪失公民權。
但是美國應該不會"主動撤銷"他的國籍啦,除非有什麼重大事件才會主動撤銷....
那李慶安這事件給台美雙方一個機會,趁機立下準則以後碰到這類問題該以何當作
標準....
李的丈夫、孩子都是美國公民,假設她主動放棄後是否往後無法再取得綠卡或者國籍?
不然她幹麻不放棄?不放棄又為何要在台灣任公職?
以世界各國的國籍法來說~不能腳踏兩條船去擔任公職應該是共識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