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
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
非營業人者,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
含稅的意思
所以說,不能寫商品一批,否則你的存貨怎麼銷掉呢?品名、數量都不明確呀
另外你們公司也會受罰的~
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
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請參考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L006082&lno=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