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放下是真功夫
今天浪費了一個小時的青春
下午去客人的店準備轉運客人的資產
原本東西準備就緒 已經快上車
無奈 這時房東太太跳出來
表示房租與水電都還沒結清
............恕節略.............
一個小時後 就結清解決事情
原本很簡單的一件事卻要搞成這樣 實在是.....受不鳥
我想~我應該向她索討 鐘點費吧
浪費了我一個小時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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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租賃合約,不都存有若干押金嗎?怎能搞成這般田地!
(房租或許已經數月未繳,如是,房東難道不能事前催討?
非得等到這最後一刻?)
2.一個小時後 就結清解決事情 = 明顯是房客理虧!
3.房東(為第一加害人)未積極催討租欠,罰款一千另五十元。
4.房客(為第二加害人)應繳而未繳房租及相關費用,罰光陰四小時,
被害人得視情況增減時數,最多不應超過四十年。
5.被害人= 放大。由於小鳥如青春般遺失一小時,以社會通念言,
是屬重大傷害。應由第二加害人伴隨用餐或他項活動,
(活動項目被害人得自行斟酌選擇,惟應盡量不違背公序良俗)
並得以第一加害人罰金,支出相關費用。(該筆金額准免列入所得)
6.以上判決如有不服,得於文貼七日內,逕向史版提出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