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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台灣司法有個奇怪的狀況,上述案件為例,洪姓檢察官是事件的關係人,以歐美的法律規定,洪檢察官是當事人他不能也不允許自己起訴/參與這個案件,除了利益衝突也違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則 有看過早年劉德華的一部電影法外情,電影最後查出劉當辯護律師是被告的親生兒子,檢方可以推翻之前的申辯無效 國外法律規定有三等親關係都不能代表辯護 台灣當律師的丈夫替老婆辯護都無所謂,難道他們不會一起說謊或串證嗎? 如果跟鄰居或陌生人爭吵,還要擔心他是否檢察官,他隨時就可以自己起訴跟他吵的人"公然侮辱罪" 此帖於 2009-04-14 04:20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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