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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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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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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們要以同樣標準訴訟,誰會理你? 喜歡告人的李敖曾說他在2000年李登輝下台後的第一天去地院告發他鴻禧山莊貪污,據他說與友人花了多年時間收集據證就等老李失去總統刑事豁免權後告他 怎知案件告發至今一躺9個年頭,既沒有分案也沒有簽結不起訴 連李大師都無可奈何,我們一般小老百姓想要隨便告政府刑事"詐欺及偽造文書"?不怕被他們反過來告"誣告"? 自古至理名言"民不與官鬥",只有大官欺壓百姓,哪有人敢去惹官,不怕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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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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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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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洪威華有夠衰!http://www.wretch.cc/blog/phhsu7415/15652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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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百戰功成老太平 優柔誰肯苦爭衡 玉鞭金馬閒終日 明月清風富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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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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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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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事論事,我認為婦人有錯。以法論法,我認為檢察官玩法。 一個停車收費員犯錯跟一位檢察官玩法,能相提並論嗎? 如果記者不認識這位檢察官,你敢說他有夠雖嗎?人家都已經明白跟你講,這人是就業方案請來的「不專業」人員,怎麼他就故意略過這句呢?如果今天是一般民間公司,你也要對小職員提告嗎?你以為少了一個小職員,人家就不能找個同樣不專業的來遞補嗎?說的冠冕堂皇,其實就是私怨不肯做罷,哪那麼清高。 你今天告了人家一個小小收費員,明天就不會再有同樣的事嗎?如果市政府當就業方案是施捨,那他們不會想給員工職前訓練,就永遠不可能專業,我看你乾脆去告停車管理處算了,不要再去找沒有好好受訓的倒楣蛋出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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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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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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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篇太衰文章我也看過了
對於洪檢的堅持有稍微的了解 也稍微可以解釋之前那個救助學童和現在堅持提告的他是同一個人 我只是稍微認為洪檢的堅持,稍微偏了方向 他不應該把提告的焦點放在婦人身上 既然他是為了要維護該有的法治 就應該要去找出整個制度到底是哪邊出了問題 若是政府機關有過失,沒有督促好員工 或是政府機關沒有對這些就業方案的員工教育好 我只能說,洪檢似乎有點不太懂人情世故 今天若是他堅持提告市政府在這件事情上有哪些過失 或許就不會引起這麼多風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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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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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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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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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記者認識那位檢察官20年,會替他辯護完全不意外 該婦人的主管已經到場道歉解釋,仍不令檢察官大人滿意?非得要他本人到現場? 以下這更有趣,記者是為好友開脫?還是"檢察官之妻"自己憶測他先生之意表達的意見? 根據洪妻說法,第一時間洪威華只是認為高雄市即將舉辦「世運會」,這樣的事絕不會只有他一個人碰上, 很可能也會發生在國外觀光客身上,造成台灣形象受損。原本欲打電話找停管中心申訴,不料三月二十八號當天適逢週六, 申訴電話無人接聽,因而決定前往派出所尋求協助,維護自身權益。 意思是哪位執法人員在高雄遇到"一次"這種事,所以推論應該不只他一人是受害者?連世運都扯進來?果然官字兩個口 那位記者批評水果的時候,他自己犯了一個新聞專業的"大毛病",也許水果在報導社會新聞的細節不夠嚴謹,可是,水果老闆接受訪問時點出台灣媒體最大的問題是"套交情",他的媒體是本於"六親不認"才會爆别人不敢/不會爆的料 如果跟某公眾人物交情好就替他說好話,根本上是沒資格從事這個行業,這是水果老闆的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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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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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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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到一則司法新聞,我們的司法人員好像對社會上層的被告特別優待,如果你是社會低下階級,從事打掃清潔工作對社會國家沒啥偉大貢獻,小心不要觸犯法律,法官不會手下留情
--------------------------------------------------------------------- 性侵犯緩刑 法官: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更新日期:2009/04/15 03:11 李坤建/竹市報導 黃姓工程師在一家人造衛星研究機構工作,懷疑同公司女友劈腿,經常辱罵、跟蹤。女友受不了提分手,黃男竟兩度性侵女友,還限制行動;但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在公司屢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犯後態度良好,十四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五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年近四十的黃男,去年二月和同事A女交往。黃男疑心病重,每次見到A女和男同事攀談,就以為背著他搞曖昧或劈腿,常當著眾人面前辱罵A女,甚至跟蹤騷擾,搞得A女快要精神分裂,提出分手。 詎料黃男某晚,利用下大雨機會,誆騙可以開車載A女到停車場牽機車為由,將A女強載到苗栗家中。黃男要求復和,A女執意不肯,黃男一氣之下,不僅動手毆打A女,還性侵兩次得逞。A女被黃男限制行動兩天一夜後,始獲得自由。 承審法官認為,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應以數罪分論併罰。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之貢獻,且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強制性交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5/4/1huyk.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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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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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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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一篇 提到的性侵害 ... 在現實上, 跟我們一般人認知的, 有點不同 一般的性侵害, 都是造成當事人 身心難以抹滅的傷害, 所以不可能會有 [表現良好] 或者 [科技貢獻很大] 之說法, 就算真的有, 法官也不可能給予緩刑 而這一篇的問題在於, 加害者與被害者 原本就是情侶(也有親密關係了), 後來吵架, 出現不信任, 而男方不願意分手, 進而加以性侵害, ( 其實對女生造成的傷害是一樣重大的, 並不會比較輕 ) 但是呢, 因為2個人曾經在一起過, 多多少少還有一點感情在, 所以女方事後同意和解(也就是說女生同意給男生 改過自新的機會, 不讓他被抓去關) (同意和解 不表示 會再給男生機會哦......) 也由於女方同意和解了(礙於 現在已經是公訴罪了) 所以法官從輕量刑, 改判緩刑 又加上台灣社會對 [性侵犯] 的認知就是天理不容, 所以那個法官才會被記者盯上... 而法官把整件事交待完之後, 記者很自動的下了這樣的註解【法官認定: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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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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