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barrielee
剛看到一則司法新聞,我們的司法人員好像對社會上層的被告特別優待,如果你是社會低下階級,從事打掃清潔工作對社會國家沒啥偉大貢獻,小心不要觸犯法律,法官不會手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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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緩刑 法官: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更新日期:2009/04/15 03:11 李坤建/竹市報導
黃姓工程師在一家人造衛星研究機構工作,懷疑同公司女友劈腿,經常辱罵、跟蹤。女友受不了提分手,黃男竟兩度性侵女友,還限制行動;但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在公司屢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犯後態度良好,十四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五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年近四十的黃男,去年二月和同事A女交往。黃男疑心病重,每次見到A女和男同事攀談,就以為背著他搞曖昧或劈腿,常當著眾人面前辱罵A女,甚至跟蹤騷擾,搞得A女快要精神分裂,提出分手。
詎料黃男某晚,利用下大雨機會,誆騙可以開車載A女到停車場牽機車為由,將A女強載到苗栗家中。黃男要求復和,A女執意不肯,黃男一氣之下,不僅動手毆打A女,還性侵兩次得逞。A女被黃男限制行動兩天一夜後,始獲得自由。
承審法官認為,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應以數罪分論併罰。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之貢獻,且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強制性交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5/4/1huy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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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 提到的性侵害 ... 在現實上,
跟我們一般人認知的, 有點不同
一般的性侵害, 都是造成當事人 身心難以抹滅的傷害,
所以不可能會有 [表現良好] 或者 [科技貢獻很大] 之說法,
就算真的有, 法官也不可能給予緩刑
而這一篇的問題在於, 加害者與被害者 原本就是情侶(也有親密關係了),
後來吵架, 出現不信任, 而男方不願意分手, 進而加以性侵害,
( 其實對女生造成的傷害是一樣重大的, 並不會比較輕 )
但是呢, 因為2個人曾經在一起過, 多多少少還有一點感情在,
所以女方事後同意和解(也就是說女生同意給男生 改過自新的機會, 不讓他被抓去關)
(同意和解 不表示 會再給男生機會哦......)
也由於女方同意和解了(礙於 現在已經是公訴罪了)
所以法官從輕量刑, 改判緩刑
又加上台灣社會對 [性侵犯] 的認知就是天理不容,
所以那個法官才會被記者盯上...
而法官把整件事交待完之後,
記者很自動的下了這樣的註解【法官認定:他對科技貢獻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