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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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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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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一篇 提到的性侵害 ... 在現實上, 跟我們一般人認知的, 有點不同 一般的性侵害, 都是造成當事人 身心難以抹滅的傷害, 所以不可能會有 [表現良好] 或者 [科技貢獻很大] 之說法, 就算真的有, 法官也不可能給予緩刑 而這一篇的問題在於, 加害者與被害者 原本就是情侶(也有親密關係了), 後來吵架, 出現不信任, 而男方不願意分手, 進而加以性侵害, ( 其實對女生造成的傷害是一樣重大的, 並不會比較輕 ) 但是呢, 因為2個人曾經在一起過, 多多少少還有一點感情在, 所以女方事後同意和解(也就是說女生同意給男生 改過自新的機會, 不讓他被抓去關) (同意和解 不表示 會再給男生機會哦......) 也由於女方同意和解了(礙於 現在已經是公訴罪了) 所以法官從輕量刑, 改判緩刑 又加上台灣社會對 [性侵犯] 的認知就是天理不容, 所以那個法官才會被記者盯上... 而法官把整件事交待完之後, 記者很自動的下了這樣的註解【法官認定: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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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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