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找不到其他的資料
不知亡者是單純因被控告而想不開,還是併有其他因素?
網路言論方便性和即時性,提供抒發管道,也容易引發爭議
我對嚴肅枯燥的法律條文沒轍,不知控告『公然侮辱』 成立後
需接受何種刑罰?除了金錢和解還需什麼方式才能擺平?
我所了解的解釋是:因為網際網路有公開性
所以只要在網路上以不雅字眼具體的批評單一對象,受批評的一方,便可提出告訴
一般這些交友網站應已設定隱蔽性,非會員無法交談,一般民眾根本不知事情爭論的前因後果之言詞記錄
真要因網際網路的刻板印象=「公開性」而被定罪,爭議的空間極大
日常生活一時情緒失控措詞激烈顧不得禮節,在所難免,
執法單位應斟酌情節再予定罪,不該僅憑控告者提出的單一事證就直接定罪(那...我就要想辦法同精法者拉關係做朋友,這樣才會省下可觀的顧問費
)
我覺得若法律真要以「公開性」的言論為由,嚴加控管『公然侮辱』、『名譽毀損』...等罪名,會間接限制「言論自由」,並不是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