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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4-30, 01:13 AM   #3 (permalink)
長老會員
 
prosaic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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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

網路上找不到其他的資料
不知亡者是單純因被控告而想不開,還是併有其他因素?
網路言論方便性和即時性,提供抒發管道,也容易引發爭議
我對嚴肅枯燥的法律條文沒轍,不知控告『公然侮辱』 成立後
需接受何種刑罰?除了金錢和解還需什麼方式才能擺平?

我所了解的解釋是:因為網際網路有公開性
所以只要在網路上以不雅字眼具體的批評單一對象,受批評的一方,便可提出告訴

一般這些交友網站應已設定隱蔽性,非會員無法交談,一般民眾根本不知事情爭論的前因後果之言詞記錄
真要因網際網路的刻板印象=「公開性」而被定罪,爭議的空間極大
日常生活一時情緒失控措詞激烈顧不得禮節,在所難免,
執法單位應斟酌情節再予定罪,不該僅憑控告者提出的單一事證就直接定罪(那...我就要想辦法同精法者拉關係做朋友,這樣才會省下可觀的顧問費)
我覺得若法律真要以「公開性」的言論為由,嚴加控管『公然侮辱』、『名譽毀損』...等罪名,會間接限制「言論自由」,並不是件好事
__________________
無所從來,亦無所去。
prosaic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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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ter (2009-04-30),leechaoming (2009-05-03),Living (2009-05-02),magicwoo (2009-04-30),tom710509 (2009-04-30),古里特 (20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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