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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4-30, 10:53 AM   #4 (permalink)
barri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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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rosaic 查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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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亡者是單純因被控告而想不開,還是併有其他因素?
網路言論方便性和即時性,提供抒發管道,也容易引發爭議
我對嚴肅枯燥的法律條文沒轍,不知控告『公然侮辱』 成立後
需接受何種刑罰?除了金錢和解還需什麼方式才能擺平?

我所了解的解釋是:因為網際網路有公開性
所以只要在網路上以不雅字眼具體的批評單一對象,受批評的一方,便可提出告訴

一般這些交友網站應已設定隱蔽性,非會員無法交談,一般民眾根本不知事情爭論的前因後果之言詞記錄
真要因網際網路的刻板印象=「公開性」而被定罪,爭議的空間極大
日常生活一時情緒失控措詞激烈顧不得禮節,在所難免,
執法單位應斟酌情節再予定罪,不該僅憑控告者提出的單一事證就直接定罪(那...我就要想辦法同精法者拉關係做朋友,這樣才會省下可觀的顧問費)
我覺得若法律真要以「公開性」的言論為由,嚴加控管『公然侮辱』、『名譽毀損』...等罪名,會間接限制「言論自由」,並不是件好事
台灣的公然侮辱罪常被濫用

多拜媒體之賜,一般民眾常在新聞看到罵人笨,共產黨,神經病...都會被起訴,主題新聞的主角心術不正就懂得利用這方面作為賺錢的工具

我認為法務部該把這類公然侮辱罪的彈性放鬆一點,不要有人告發就起訴,要實質了解前因後果,以免嚴重浪費司法資源

公然侮辱罵人的不一定是錯,很多時因為上了法院心生恐懼自亂陣腳,沒法有效替自己辯護,常會跟法官說我不是這個意思啦,對方誤解,或是他對號入坐,沒有指名道姓..論述上就已經理虧,幾乎法官聽到這種解釋都會判被告敗訴

甚至因為所謂侮辱的言詞被當事人及檢察官斷章取義,被告沒法解釋清楚..,例如,很久以前,一位女士批評他的同事"學佛學到哪裡?跟許純美有什麼分別?"

結果,媒體報導檢察官起訴的理由是,許純美這個名字在社會是屬負面的,所以構成公然侮辱,所有人都把事件放大在"許純美"(其實他只是被舉例作為一個說學佛卻不像的代表而已)

如果上面案件的被告好好的詳細告知法官被指責的同事做了什麼不是學佛之人該有的行為來證明他不是侮辱,再加上佛教不是教人保有慈悲之心嗎?提出這樣的疑問就被告,更足以反證所言不假,膽子再大一點就直接跟法官說,如果被判罪名成立就等於侮辱了"真正學佛的佛教徒"

此帖於 2009-04-30 12:44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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