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公司一定的出勤制度
主管也有主管監督的職責所在
如果這位小姐確實沒有報備或請假就私自外出
就算真的是因身體不適而外出就診
違反規定就是違反規定 真的不知道她有什麼立場好哭訴
她反而應該要為自己的違反規定而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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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說一個故事~~
去年我的店裡試用了一位黑小妹
一面談就擺明了健康有問題
我跟活跳跳仍願意給她一份機會 但條件是她要按時吃藥並提供醫生證明
短短的二個星期的試用期中有五天
這位小姐總在她的當班時間前打電話進來說生病 不然就是嚴重到要進急診室等等
其中一天甚至只傳簡訊進來說身體不適 需請假一天
基於當初的面試協議 她需提出任何單據證明她進出急診室或提出醫生的藥方等等
她無法提出 或者說一直在拖
在她第十個工作天時 活跳跳把他叫進辦公室 通知她被解雇了
她驚訝的開始一把眼淚一把鼻涕 希望我們能夠收回決定
說她一定好好的配合
我們即使心有不忍 但規定就是規定 她不按規定做事 自然無法保有這份工作
她離職後 我想她很難再找到像我們這樣願意用她的雇主
後來她跑去申請州政府失業救濟金 州政府要求我們提出她離職的原因以供參考
就因為她的工作態度不佳 她的申請被州政府給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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