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兩件事
.忽然看了報紙某某藝人捐50萬給 xx去參加 oo比賽
這時就會想到另一個一直以來個人沒有費心去想的心理疑問
.中視愛心基金會 有個 指定捐款
當時就想要捐款幫助某人為何要這麼麻煩,自己轉贈不就好了
原來
如果前面的事件他是以 自己轉贈 的方式的話
那你不想節稅也就罷了
但收到你的錢的人
反而可能有 被查、補、罰稅 的問題 (因為贈與稅)
如果是透過立案的公益機構團體
使用 指定捐款 方式
那不只 擁有可節稅的開立證明
也可免去 雙方贈與稅 的問題
當然還有其他方便之處
可協議避免對方一下就拿到一筆大錢
而沒照你的想法亂花在不是你本意的地方
不知有沒有人 同個人
認為何須麻煩透過 公益機構 指定捲款
在此應該有解惑了吧
因為這是豁然的經驗
所以在此特地分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