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古里特
我對法律不是很懂
但我的疑問是
若是某人利用不法手段,搞來了非常非常多不義之財
然後利用脫產之類的方法,將不義之財通通散出去
接下來就是一人做事一人擔
那為什麼不能夠去追究不義之財的受益人呢?
如同土城派出所那位搞出這麼多不義之財
是否應該將他所有的受益人財產通通都充公?
還是要大費工夫去追究到底那些錢跑到哪邊,才一一追回?
甚至有很大的可能,一人做事一人擔,就不追回那些錢,只追究這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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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涉及"遙遠"的定義,因為不法所得是由他流出去交給第三者,這筆錢不管跑到哪乃屬不法
好比某人把搶劫回來的錢花光,怕被追捕而畏罪自殺,請問可以要求他的家屬償還被他花光的贓錢嗎?反過來說,家屬拿到贓錢就變成共犯,已經不是一人做事一人擔的問題
英國法律"remote",法院追究責任時考量會不會太超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