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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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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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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我的疑問是 若是某人利用不法手段,搞來了非常非常多不義之財 然後利用脫產之類的方法,將不義之財通通散出去 接下來就是一人做事一人擔 那為什麼不能夠去追究不義之財的受益人呢? 如同土城派出所那位搞出這麼多不義之財 是否應該將他所有的受益人財產通通都充公? 還是要大費工夫去追究到底那些錢跑到哪邊,才一一追回? 甚至有很大的可能,一人做事一人擔,就不追回那些錢,只追究這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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