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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4, 03:28 PM | #10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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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採用"重疊法"
也就是"甲ISP"與"乙ISP"的租期重疊 假設從"甲ISP"換成"乙ISP" 在和"甲ISP"解約之前,先和"乙ISP"洽談租用事宜 當時小弟的原先ADSL是S業者ISP,電路則由種花負責 故先找H業者ISP詢問穩定度、優惠方案...等細節,決定更換後,H業者就會紀錄到系統,並知會機房準備進行線路更換 H業者會派工至府上,更改小烏龜設定+測試,變更線路 完成後就會變成H的用戶,不過此時S業者並不知道貴用戶已經換ISP(理論上H會通知S,但S可能基於和貴用戶的合約,不會主動停約,也就是,錢繼續算...) 所以線路變更後,請馬上連絡S客服,客服會請貴用戶至最近的客服點(攤位) 簽下中止租用的大名 大概就是這樣 ------------------題外話------------------ 說到這個,就讓小弟想起另一個往事 話說「解除契約」和「終止契約」很像唄... 小弟這種肉腳原先認為看起來一樣 前陣子才被某位具有法學素養的同事給糾正一頓...(唉,好懷念潛水ing的薑王爺) 同事說:民法上來看,「解除契約」是指解約前的權力義務關係還在,直到解約的時間點,故解約後你還可以要求對方因解約所肇生的損害(原來的契約規範)負責賠償;而「終止契約」是指解約前的權力義務關係都不算,故是無法因「終止契約」來請求損害賠償的,使用上必須相當注意... 告非,小弟平時雖然已經很注意文字邏輯了 碰到這種咬文嚼字的法律字眼 還是覺得相當無力... 各位在跟銀行、ISP業者...等打交道時,還是得多多注意啊 「解除契約」和「終止契約」如果弄錯,可能會讓對方法律地位有利而求償無門 |
__________________ 的歷流光小,飄颻弱翅輕。恐畏無人識,獨自暗中明。 [IMG][/I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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