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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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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看上面的新聞內容的話.....我是覺得飯店業者比較有理。妳基金會主任還特別陪同出來協調,協調什麼?
有視障人士同行? 引用:
沒有視障人士同行也不是訓練狗硬要帶著狗去,仗著是什麼? 此帖於 2009-08-05 02:27 PM 被 Opisa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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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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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才用 Google 大神查了一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章 第六十條 完整條文如下: http://www.guidedog.org.tw/guidedog_10.htm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有關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從法條來看 ![]() ![]() 此帖於 2009-08-05 04:21 PM 被 Dimo Chen 編輯. 原因: 修正條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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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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