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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8-18, 04:18 AM   #25 (permalink)
ivanlin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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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不好意思,借用樓主版面,討論一下我的看法

接連幾天看了很多、很多的媒體報導,就已經有了上網發帖的念頭,再看到樓主的帖,忍不住,就上來借樓主的版面發表一下我的看法。請樓主海涵。

事先聲明,小弟的身分,不是藍營的人(不具黨員身分),但是,目前小弟較傾向支持藍營。不過,以下的看法,小弟單純就事論事,認為小弟想法不對的,歡迎討論。

引用:
作者: rezard 查看文章
開這帖的目的不是為了吵架,這議題相關口水很多,但小弟純粹想抒發己見...

恕刪
「災害防救法」沒有想像中的好,且以急需行動力爭取時效的"救災"而言,「災害防救法」根本就是個妨礙救災時效的惡法,原因如下:

1. 災防法輪廓太大,必須有很多種災害防救計畫互相牽引,才能補足先天執行面不足的缺憾,若災害防救計畫窒礙難行(寫好看的、寫交差的),災防法恐怕只是個大而不當的花瓶
這一點,小弟個人認為,基本上有邏輯上的錯誤。單單因為少數單位或個人的執行不力,就認定其為窒礙難行,大而不當,有點偏頗。由少數執行面不落實而反推法律不當,有邏輯上的錯誤。不過,如果,全數的執行單位,皆有如此的反應,則應可認定為法律制定不當,須檢討重新制定。
再來,個人認為災害防救計劃並不龐大,尤其對各執行單位而言。小的單位,比如,鄉,只須針對該鄉的狀況制定相應的計劃即可(比如,有水災疑慮的,制定水災防救計劃,有土石流疑慮的,制定土石流災害防救計劃。這是災防法裡預留的彈性)。如此,各級單位有各自的災防計劃,就不會龐大。

引用:
作者: rezard 查看文章
2. 災防法裡面有三個政府:行政院(代表中央),直轄市、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設鄉,災防法34條第1、2、3項
『鄉 (鎮、市) 公所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縣 (市) 政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鄉 (鎮、市) 公所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二項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分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縣 (市) 政府定之。』

災防法既無明訂何謂「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的標準,那三級政府該如何得知「我該跳出來接手處理了」?各類災害程度的劃分是否皆已清楚"量化"供三級政府判斷(母法只說要另定支援協助項目及程序...)該出面主導與否?
這一點,很簡單,只要各級政府依然健在,依然在運作,中央單位即無權跳過各級政府。除非各級政府主動提出請求。說白一點,只要各級政府還在,各地方的指揮權還是在各級政府手上,除非,各級政府主動告知中央政府,我沒能力處理眼前的狀況,由中央政府接手。
反之,如果中央政府能夠確定,下一級政府已無法視事,則中央政府當然出面接管。(如果這時下級政府依然有效運作,當然會出面反對,我還在,中央無權接管)。
很重要的一點,災害發生的最初,最前線的指揮官,一定是各級政府首長(只要他們還在的話),因為,沒有人比他們更了解,當地、當時、最迫切的狀況。
台灣有300多個鄉,有300 多個鄉長,可沒有300多個中央啊

引用:
作者: rezard 查看文章
以這次風災而言,小弟沒看到行政院出面解釋『基於xx標準,莫拉克颱風屬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尚可因應的災害,故最初沒有中央主動派員協助...』等云云,但馬總統與行政院的定調都是:地方政府救災,中央支援...顯然中央沒有想要主導接手的意圖,難道現在兩個地方政府可以不聽中央號令,自己獨立救災?互踢皮球隨處可見
救災不須中央號令,依災防法,各級政府即有充足的權力可進行救災。甚至,強制徵調民間設備及要求國軍出動的權力,都已在災防法充分賦與地方政府首長了。
引用:
作者: rezard 查看文章
況且,如果依據這樣的法條精神來看,那麼現在應該站在第一線主導救災的不就該是鄉 (鎮、市) 公所?馬總統、劉院長與幾位地方首長都只能從旁或在後支援,且豈不是背了好幾天「救災不力」的輿論黑鍋?(哇,鄉 (鎮、市) 長真是罪該萬死!下回想出來競選的請罩子放亮一點...)
這一點,小弟只能淚眼以對…太多媒體、輿論依然"是非不分",心中只有"立場",也是小弟會想上來發表看法的原因之一
引用:
作者: rezard 查看文章
3. 災防法內,國軍是"協調"(31條1項6款)與"申請"(34條4項)來的,與大家認知的「政府"下令"」有極大的出入,換句話說國軍針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的要求是可以「加以考慮」或「拒絕」的,雙方得一來一往喊價殺價,成交(達成協議)時不知已浪費多少時間(地方政府救人還要"拜託"國軍,不曉得可不可以下個結論說『那還救屁啊』??)
這一點,樓主似乎言之成理,不過…小弟不同的觀點也請樓主看看…
"下令",即表示,命令必須達成…做不到、或不去做,即有"抗令、違令"之嫌
"下令",表上級對下級所下之令。國軍做為縣市政府的下級單位??????
"申請",縣市政府提出需求。如此國軍方才知道各個受地區的迫切需要。
"協調",縣市政府提出的需求,國軍無法滿足時,怎麼辦?你要1000 ,我只有300 ,300 給你了,不足的,我有其他的,您要不要?能不能派上用場?這叫做協調。而不是我向你要一大堆你沒有的,硬要你給。也不是你主動給我一大堆派不上用場的,徒增浪費。


引用:
作者: rezard 查看文章
以上三點就是小弟認為「災害防救法」是惡法,以及為何目前救災行動看來遲緩、國軍動員不如921量多快速的原因

好幾種災害都有救人的黃金時間,如果還要等待政府執行面完備、釐清哪一級政府該出面主導、協調到國軍乖乖配合...才能出場救災,試問,需要多少個周期的黃金時間?搶救人命,能等嗎?

此時提出這些觀點,對於搶救尚埋在土石堆底下的災民,或許為時已晚(這時候再發布緊急命令大概也都來不及了)

小弟只能企盼,現任與未來的國家元首能夠想想:
1. 到底是...守法守制度重要,還是救人重要?(尤其如果是惡法之時)
2. 到底是...自己與團隊的清譽重要,還是救災重要?

緊急命令或許不大符合民主法治精神,但小而美、單純政府定位(主詞除了一個"各級政府",從事災後安置以外,其餘以"中央政府"或"政府"來整合分級,強化行動力),與簡單易於執行...等特色,對於搶時間的救災活動最適合不過了...
上面談了很多、都是關於災防法,現在,來談談"緊急命令"吧
下面是憲法關於緊急命令的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 公發布)
第 43 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 4 條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上面的條文,大家覺得如何呢? 普通而已嗎?
不,沒有那麼單純…
首先,談談緊急命令的效力:有效,非常有效,大到僅次於憲法,其它所有法律,只要和緊急命令抵觸的部份,都自動失效。懂了沒? 也就是說,不管是,戒嚴法,民法,刑法,集會遊行法,稅法…一大堆法律,只要和緊急命令抵觸的部份,自動失效(也包括災防法)
這樣的權力夠大吧?甚至大到可以廢除現行法律、剝奪人民的所有自由及權利。
所以,要談緊急命令,就必須談緊急命令的內容。
內容訂的太籠統? 說實話,只是打高空,沒有實質的幫助。弄的不好,還給有心人士可趁之機,假借緊急命令,行一己之私。(籠統的命令,解釋空間就很大)
內容訂的太細?要花費多少的時間才能訂定周詳、適切的、可行的(下級單位一定要做到)命令?



講了這麼多…小弟認為"沒必要發佈緊急命令" ,只要貫徹"災防法"的執行。

其實,社會大眾之所以會爭論"是否須要發佈緊急命令?",重點還是在於"媒體"及"輿論"普遍認為中央政府救災不力,反應太慢所導致…
暫時不管,目前的救災指揮體系究竟是中央或是地方,政府救災真的不力嗎?
大家都只是在問"why 為什麼? " 為什麼那麼慢?
而沒有人問 " who 誰去? "(什麼樣的人有能力去?) 及 "how 怎麼去?"
who跟how這二個問題,一定是第一線救災人員心中的最痛…想知道的人自己去找、去問、去想吧!


往生的同胞,一路好走,安抵極樂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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