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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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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連幾天看了很多、很多的媒體報導,就已經有了上網發帖的念頭,再看到樓主的帖,忍不住,就上來借樓主的版面發表一下我的看法。請樓主海涵。
事先聲明,小弟的身分,不是藍營的人(不具黨員身分),但是,目前小弟較傾向支持藍營。不過,以下的看法,小弟單純就事論事,認為小弟想法不對的,歡迎討論。 引用:
再來,個人認為災害防救計劃並不龐大,尤其對各執行單位而言。小的單位,比如,鄉,只須針對該鄉的狀況制定相應的計劃即可(比如,有水災疑慮的,制定水災防救計劃,有土石流疑慮的,制定土石流災害防救計劃。這是災防法裡預留的彈性)。如此,各級單位有各自的災防計劃,就不會龐大。 引用:
反之,如果中央政府能夠確定,下一級政府已無法視事,則中央政府當然出面接管。(如果這時下級政府依然有效運作,當然會出面反對,我還在,中央無權接管)。 很重要的一點,災害發生的最初,最前線的指揮官,一定是各級政府首長(只要他們還在的話),因為,沒有人比他們更了解,當地、當時、最迫切的狀況。 台灣有300多個鄉,有300 多個鄉長,可沒有300多個中央啊 引用:
引用:
引用:
"下令",即表示,命令必須達成…做不到、或不去做,即有"抗令、違令"之嫌 "下令",表上級對下級所下之令。國軍做為縣市政府的下級單位?????? "申請",縣市政府提出需求。如此國軍方才知道各個受地區的迫切需要。 "協調",縣市政府提出的需求,國軍無法滿足時,怎麼辦?你要1000 ,我只有300 ,300 給你了,不足的,我有其他的,您要不要?能不能派上用場?這叫做協調。而不是我向你要一大堆你沒有的,硬要你給。也不是你主動給我一大堆派不上用場的,徒增浪費。 引用:
下面是憲法關於緊急命令的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 公發布) 第 43 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 4 條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上面的條文,大家覺得如何呢? 普通而已嗎? 不,沒有那麼單純… 首先,談談緊急命令的效力:有效,非常有效,大到僅次於憲法,其它所有法律,只要和緊急命令抵觸的部份,都自動失效。懂了沒? 也就是說,不管是,戒嚴法,民法,刑法,集會遊行法,稅法…一大堆法律,只要和緊急命令抵觸的部份,自動失效(也包括災防法) 這樣的權力夠大吧?甚至大到可以廢除現行法律、剝奪人民的所有自由及權利。 所以,要談緊急命令,就必須談緊急命令的內容。 內容訂的太籠統? 說實話,只是打高空,沒有實質的幫助。弄的不好,還給有心人士可趁之機,假借緊急命令,行一己之私。(籠統的命令,解釋空間就很大) 內容訂的太細?要花費多少的時間才能訂定周詳、適切的、可行的(下級單位一定要做到)命令? 講了這麼多…小弟認為"沒必要發佈緊急命令" ,只要貫徹"災防法"的執行。 其實,社會大眾之所以會爭論"是否須要發佈緊急命令?",重點還是在於"媒體"及"輿論"普遍認為中央政府救災不力,反應太慢所導致… 暫時不管,目前的救災指揮體系究竟是中央或是地方,政府救災真的不力嗎? 大家都只是在問"why 為什麼? " 為什麼那麼慢? 而沒有人問 " who 誰去? "(什麼樣的人有能力去?) 及 "how 怎麼去?" who跟how這二個問題,一定是第一線救災人員心中的最痛…想知道的人自己去找、去問、去想吧! 願 往生的同胞,一路好走,安抵極樂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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