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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17, 10:47 AM   #24 (permalink)
barri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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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里特 查看文章
既然沒有通姦罪,但應該也沒有妨礙家庭罪吧??
補充一下我國對婚姻家庭法律的規範

妨礙婚姻及家庭罪規範於刑法第十七章包括237條至245條

而通姦罪就是其中第 239 條


第 237 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

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

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

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

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

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

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

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

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

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

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

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

宥恕者,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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