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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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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一下我國對婚姻家庭法律的規範
妨礙婚姻及家庭罪規範於刑法第十七章包括237條至245條 而通姦罪就是其中第 239 條 第 237 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 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 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 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 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 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 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 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 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 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 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 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 宥恕者,不得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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