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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16, 08:53 A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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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小柯的情況有點不一樣
哪個女的充其量只是他發洩性慾的工具,據報導女的作證小柯從沒與他發生過性行為,即使女方百般挑逗小柯還是不敢"進去",可見他當時心裡還有理性的部分..而女的還把留有精液的洋裝保存下來沒有拿去送洗,顯然是有心設計小柯

之後事情被揭發證物洋裝拿出指小柯說謊,他辯解的名言"在我的認知口交不算是性交",所以沒有說謊

ps:以上哪句名言印象特別深刻,因為民視台語新聞女主播報導引用哪句話停頓了一下沒法用台語說出來變成了國語
也對啦

照小柯的邏輯來說

口交不算性交

因此走後門也不算性交




既然都沒有性交行為,那就不算是外遇

老婆也不可以告他,也不可以鬧離婚 orz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古里特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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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16, 10:42 A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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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對啦

照小柯的邏輯來說

口交不算性交

因此走後門也不算性交




既然都沒有性交行為,那就不算是外遇

老婆也不可以告他,也不可以鬧離婚 orz
美國沒有通姦罪,只有道德的問題,小柯老婆不計較其他人是無權過問
雖然他在硬拗,不過還是被質疑"說謊",總統公然說謊的殺傷力比較大

另一位政治人物前紐約市長朱利安尼,本來911事件他的聲望高漲有機會代表共和黨選總統,可惜搞外遇,重點是元配跳出來一把眼淚一把鼻涕哭訴~~~他的政治生命就完蛋了!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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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16, 11:31 AM   #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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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沒有通姦罪,只有道德的問題,小柯老婆不計較其他人是無權過問
雖然他在硬拗,不過還是被質疑"說謊",總統公然說謊的殺傷力比較大

另一位政治人物前紐約市長朱利安尼,本來911事件他的聲望高漲有機會代表共和黨選總統,可惜搞外遇,重點是元配跳出來一把眼淚一把鼻涕哭訴~~~他的政治生命就完蛋了!
美國沒有通姦罪???

我是現在才知道,請恕我孤陋寡聞

既然沒有通姦罪,但應該也沒有妨礙家庭罪吧??


還是說通姦罪和防礙家庭罪是只有東方社會國家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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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沒有通姦罪???

我是現在才知道,請恕我孤陋寡聞

既然沒有通姦罪,但應該也沒有妨礙家庭罪吧??


還是說通姦罪和防礙家庭罪是只有東方社會國家才有@@?
全世界先進文明國家早就沒有通姦罪,現存不到五個國家,除了落後國家,阿富汗,印度,就剩下新加坡及台灣,中國大陸也沒有這項罪

婚姻是個人的自主行為建立在彼此的信任,當愛情不存在用法律來勉強維繫亳無意義

我香港友人的同事與太太分居逾一年按香港法律(沿用英國人留下來的民法)就可以訴請離婚,不像台灣一方不願意又沒有重大事由法院是不會批准

再者,我們的問題不止通姦罪與離婚的種種制限,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問題,歐美國家常看到某些名人離一次婚財產被前妻分一半,他們亳不在意還會繼續下一段婚姻,即使每次分一半也不會因此害怕離婚,據說這是他們的文化,媒體公告前妻分了多少是個人'財力證明",多有面子

台灣有錢人搞外遇不想離婚其中一個原因是不想把財產分給元配,逼不得已時甚至會脫產..

至於監護權的問題,我們社會是大男人主義,離婚小孩一般會判給父親撫養,可是看看大陸的法律,除非母親有重大事故,否則五歲以下的小孩監護權都歸媽媽,這是經驗法則雙親中選取比較適合照顧幼兒!可見大陸在這方面都比我們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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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沒有通姦罪,但應該也沒有妨礙家庭罪吧??
補充一下我國對婚姻家庭法律的規範

妨礙婚姻及家庭罪規範於刑法第十七章包括237條至245條

而通姦罪就是其中第 239 條


第 237 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

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

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

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

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

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

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

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

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

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

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

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

宥恕者,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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