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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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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小柯的邏輯來說 口交不算性交 因此走後門也不算性交 既然都沒有性交行為,那就不算是外遇 老婆也不可以告他,也不可以鬧離婚 or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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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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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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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世界先進文明國家早就沒有通姦罪,現存不到五個國家,除了落後國家,阿富汗,印度,就剩下新加坡及台灣,中國大陸也沒有這項罪
婚姻是個人的自主行為建立在彼此的信任,當愛情不存在用法律來勉強維繫亳無意義 我香港友人的同事與太太分居逾一年按香港法律(沿用英國人留下來的民法)就可以訴請離婚,不像台灣一方不願意又沒有重大事由法院是不會批准 再者,我們的問題不止通姦罪與離婚的種種制限,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問題,歐美國家常看到某些名人離一次婚財產被前妻分一半,他們亳不在意還會繼續下一段婚姻,即使每次分一半也不會因此害怕離婚,據說這是他們的文化,媒體公告前妻分了多少是個人'財力證明",多有面子 ![]() 台灣有錢人搞外遇不想離婚其中一個原因是不想把財產分給元配,逼不得已時甚至會脫產.. 至於監護權的問題,我們社會是大男人主義,離婚小孩一般會判給父親撫養,可是看看大陸的法律,除非母親有重大事故,否則五歲以下的小孩監護權都歸媽媽,這是經驗法則雙親中選取比較適合照顧幼兒!可見大陸在這方面都比我們先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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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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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一下我國對婚姻家庭法律的規範
妨礙婚姻及家庭罪規範於刑法第十七章包括237條至245條 而通姦罪就是其中第 239 條 第 237 條 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 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 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 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 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 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 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 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 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 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 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 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 宥恕者,不得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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