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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同情被殘害已往生的當事人,很多人看到這則報導都會氣得大罵"司法已死",怎會白白放過嫌犯
台灣司法之所以一直被詬病是司法人員的問題?還是大部分老百姓的理盲? 過去的觀念一直沒改,第一時間抓到的嫌犯就必然是真兇?還會問你沒做為什麼不抓別人要抓你? 這個案件一審及二審都判無罪,歷經七次更審,總共有九個合議庭審理過,其中有三個庭判有罪8年有期徒刑 同樣有人質疑,證據不足為什麼有三次審理判有罪?司法是比多數的嗎?六次無罪三次有罪! 我們沒有看過九次的判決書,無法得知判有罪的法官心證如何,若從新聞內容抓了一個附近的街友說他就是嫌犯,兇器沒指紋,也沒有其他相關證物包括DNA,只憑自白及五歲女童指認,而指認過程充滿瑕疵,被告後來宣稱自白被刑求出來的,而且通過測謊... 也許某些法官還存有一般人的保守心態,反正就是認定第一次自白是"真的",過去用這種理由判下去的何其多 我們不能永遠用寧可殺錯不可放過的心態,即使不是六比三,而是八比一(一個合議庭認為無罪),都要重新考慮是否冤枉?被害人的不幸值得同情,難道被告因為他是個遊民無辜被冤枉就是活該? PS:司法要公正是講求證據,而不是抓到嫌犯都要判有罪,最好馬上槍斃才會大快人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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