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很多車禍致死案件都碼這樣 (這類新聞屢出不爽)
因為如果不給你安個罪
到時出有瑕疵問題 或 家屬不滿
最後都會怪到你檢察官身上
所以檢察官都會照單全收為多 (就算證據不足也會這麼幹)
很少會以不起訴來處分
總之責任就推給法官就對了
其實檢察官也是人
他如果了解真的 錯不在你
大概在法庭上也不會咄咄逼人
所以很多都是以
無罪 或 和解賠償 結案 (當然還要看家屬)
也因為如此
現行的 台灣於法之上 普遍給人一種
"無論如何都要找個 墊背" 的風氣飄迷
像上次的水災不就是這樣
很多方面 雖然大多人心中都知道 "百年天災擋也擋不住"
但只要能挖出
就算是多小的可議之處
也能變成天大的不對...
![催眠](images/smilies/onion/on_87.gif)
總之就是一個字 "
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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