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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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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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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很多車禍致死案件都碼這樣 (這類新聞屢出不爽)
因為如果不給你安個罪 到時出有瑕疵問題 或 家屬不滿 最後都會怪到你檢察官身上 所以檢察官都會照單全收為多 (就算證據不足也會這麼幹) 很少會以不起訴來處分 總之責任就推給法官就對了 其實檢察官也是人 他如果了解真的 錯不在你 大概在法庭上也不會咄咄逼人 所以很多都是以 無罪 或 和解賠償 結案 (當然還要看家屬) 也因為如此 現行的 台灣於法之上 普遍給人一種 "無論如何都要找個 墊背" 的風氣飄迷 像上次的水災不就是這樣 很多方面 雖然大多人心中都知道 "百年天災擋也擋不住" 但只要能挖出 就算是多小的可議之處 也能變成天大的不對... 總之就是一個字 "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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