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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7, 12:09 PM   #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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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里特 查看文章
搞得好像是諜對諜

劈個腿還要這麼辛苦



但是郵件和電話錄音都無法當作直接證據吧

畢竟都是可以偽造的
民事訴訟對證據不像刑事嚴謹

錄音可以作為有利證據,如之前女藝人有前夫錄音證明女兒非親生早就知情

甚至,萬一案中元配真的反過來告妨礙家庭還可拿出來自保證明自己是被騙的

有次看談話性節目,律師說很多民事司官,最常見的是離婚或爭子女監護都是用錄音證明對方如何如何.....

律師說在法律上的認定,提出錄音為證據,提出者必需為錄音內對話的人之一,就算對方不知情被你錄下也是可以的,只有在沒有你參與對話用竊聽器錄下他跟別人對話就不可以採用

ps:是不是偽造可以申請聲紋比對鑑定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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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27, 01:12 PM   #2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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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對證據不像刑事嚴謹

錄音可以作為有利證據,如之前女藝人有前夫錄音證明女兒非親生早就知情

甚至,萬一案中元配真的反過來告妨礙家庭還可拿出來自保證明自己是被騙的

有次看談話性節目,律師說很多民事司官,最常見的是離婚或爭子女監護都是用錄音證明對方如何如何.....

律師說在法律上的認定,提出錄音為證據,提出者必需為錄音內對話的人之一,就算對方不知情被你錄下也是可以的,只有在沒有你參與對話用竊聽器錄下他跟別人對話就不可以採用

ps:是不是偽造可以申請聲紋比對鑑定
還記得遙遠多年前的高雄市市長選舉

吳敦義就是被捲入假錄音帶風波,然後輸了選舉

結果選後才收到國外的檢驗結果,證明錄音帶是偽造的


我就覺得很奇怪,為什麼錄音帶是偽造的,台灣這邊檢驗不出來

偏偏還要倚靠國外單位來檢驗
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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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遙遠多年前的高雄市市長選舉

吳敦義就是被捲入假錄音帶風波,然後輸了選舉

結果選後才收到國外的檢驗結果,證明錄音帶是偽造的


我就覺得很奇怪,為什麼錄音帶是偽造的,台灣這邊檢驗不出來

偏偏還要倚靠國外單位來檢驗
因為有個台大教授(其實是深綠學者),跳出來拿錄音帶做聲紋比對,證明聲音的確是吳敦義本人,選舉結束後,不管是外國單位及台灣的官方單位都證實是假的

很不幸,上述哪位老師我曾修過他的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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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個台大教授(其實是深綠學者),跳出來拿錄音帶做聲紋比對,證明聲音的確是吳敦義本人,選舉結束後,不管是外國單位及台灣的官方單位都證實是假的

很不幸,上述哪位老師我曾修過他的課
果然高明的栽贓手段

先捅你一刀,讓你沒時間解釋,就被選了

真可惜,學術被政治牽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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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131/1wga2.html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日前一位女子控告一位男子欺騙感情,獲得法院判賠40萬元。長年從事婦女運動的律師尤美女表示,這個判例其實具有正面作用,讓感情糾紛也可從法律上獲得正義。


欺騙感情 可訴請賠償


這個判例是一位男子承諾女子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不過兩人在交往幾年之後,這位男子卻瞞著女子另娶他人,隱瞞已婚事實繼續與女子交往,並限制這位女子與其他男性交往,而這位女子在交往中還為該男子購買健康食品以及煲雞湯。最後女子以耽誤自己適婚年齡為由提起告訴,而板橋地方法院也判決女子勝訴,並判該男子應賠償40萬元。


判決書中指出,女子勝訴的原因是因為男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因此判決男子須賠償40萬元。


感情判決 台灣首例


尤美女指出,雖然這只是地方法院的判決,判決結果不一定能維持到高等法院,但台灣以往從來沒發生過這種判例,對台灣社會將會造成不小影響。以往法院通常將感情上的欺騙視為道德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判決書上只會責怪原告識人不明。尤美女強調,現在有這樣的判決出現,對於社會上的感情亂象,其實具有正面作用。這是因為以往法律並不介入感情的背叛,因此當法律無法給感情上的受害者保障時,許多人在氣憤之餘,就會以私刑方式伸張正義,例如施暴或是在網路上散佈不利對方的言論或是照片等等。


法律介入 避免私刑


如果感情是因為不適合而走不下去,或是雙方同意劈腿行為,都不算欺騙。尤美女表示,但如果是承諾是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卻隱瞞劈腿事實,就是一種欺騙。問題是,法律上僅有債務關係有誠信原則問題,感情交往卻沒有,被騙的人只能一籌莫展,當然會導致私了的情況發生。當法律可以確保感情受騙者的權益時,或許可以減少社會上因感情受騙而報仇的現象。


以這個判決為例,這位女子感情上的受騙如果要用詐欺罪來告男子的話,也僅能以健康食品金額要求損害賠償。這是因為詐欺罪只處理金錢詐欺,並不處理情感詐欺,因此即使詐欺罪成立,這位女子能得到的補償也是少之又少。


不過尤美女也指出,國家的權利能介入感情到何種程度,也需要被討論。所謂的「欺騙感情」,定義並不能無限上綱,例如原本承諾一輩子的愛,如果之後走不下去,這種承諾並不能算是欺騙。尤美女也表示,事實上,有關通姦除罪化遲遲不能獲得社會共識,主要原因也是因為許多人不能接受被欺騙後卻沒有任何權益保障。尤美女指出,如果婚姻、感情上的欺騙,都具有法律上的可罰性時,此時可以不用刑法,而是以民法的概念進行民事賠償,就能讓在感情關係裡處於弱勢的一方,也能有實際的保障。

=============
因此法官的認定

應該是認為造成女方精神上的損失

不知道此判決一出,會不會造成日後男女之間有人劈腿就要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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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日前一位女子控告一位男子欺騙感情,獲得法院判賠40萬元。長年從事婦女運動的律師尤美女表示,這個判例其實具有正面作用,讓感情糾紛也可從法律上獲得正義。


欺騙感情 可訴請賠償


這個判例是一位男子承諾女子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不過兩人在交往幾年之後,這位男子卻瞞著女子另娶他人,隱瞞已婚事實繼續與女子交往,並限制這位女子與其他男性交往,而這位女子在交往中還為該男子購買健康食品以及煲雞湯。最後女子以耽誤自己適婚年齡為由提起告訴,而板橋地方法院也判決女子勝訴,並判該男子應賠償40萬元。


判決書中指出,女子勝訴的原因是因為男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因此判決男子須賠償40萬元。


感情判決 台灣首例


尤美女指出,雖然這只是地方法院的判決,判決結果不一定能維持到高等法院,但台灣以往從來沒發生過這種判例,對台灣社會將會造成不小影響。以往法院通常將感情上的欺騙視為道德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判決書上只會責怪原告識人不明。尤美女強調,現在有這樣的判決出現,對於社會上的感情亂象,其實具有正面作用。這是因為以往法律並不介入感情的背叛,因此當法律無法給感情上的受害者保障時,許多人在氣憤之餘,就會以私刑方式伸張正義,例如施暴或是在網路上散佈不利對方的言論或是照片等等。


法律介入 避免私刑


如果感情是因為不適合而走不下去,或是雙方同意劈腿行為,都不算欺騙。尤美女表示,但如果是承諾是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卻隱瞞劈腿事實,就是一種欺騙。問題是,法律上僅有債務關係有誠信原則問題,感情交往卻沒有,被騙的人只能一籌莫展,當然會導致私了的情況發生。當法律可以確保感情受騙者的權益時,或許可以減少社會上因感情受騙而報仇的現象。


以這個判決為例,這位女子感情上的受騙如果要用詐欺罪來告男子的話,也僅能以健康食品金額要求損害賠償。這是因為詐欺罪只處理金錢詐欺,並不處理情感詐欺,因此即使詐欺罪成立,這位女子能得到的補償也是少之又少。


不過尤美女也指出,國家的權利能介入感情到何種程度,也需要被討論。所謂的「欺騙感情」,定義並不能無限上綱,例如原本承諾一輩子的愛,如果之後走不下去,這種承諾並不能算是欺騙。尤美女也表示,事實上,有關通姦除罪化遲遲不能獲得社會共識,主要原因也是因為許多人不能接受被欺騙後卻沒有任何權益保障。尤美女指出,如果婚姻、感情上的欺騙,都具有法律上的可罰性時,此時可以不用刑法,而是以民法的概念進行民事賠償,就能讓在感情關係裡處於弱勢的一方,也能有實際的保障。

=============
因此法官的認定

應該是認為造成女方精神上的損失

不知道此判決一出,會不會造成日後男女之間有人劈腿就要告上法院

紅字部分之前有引用是屬民法侵權第195條

這個案例,曾跟同事閒聊,法官會判女方勝訴是因為被告男方不出庭答辯又沒請律師,如果男方出庭又有律師,也許結果會不一樣

問題是女方手上的所謂證明是否夠力?如果男方堅稱有告知女方他們在交往過程已婚,女的在知情下又沒有離開...就得看雙方手上能提出什麼讓法官認同

何況,尤律師已清楚表示騙感情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同事就提出疑問,民法第195條的前題是"不法...",若隱瞞已婚是騙情的手段認定為道德問題,何謂不法?如果不能認定是"不法",能否適用於第195條?

因此,這個判決不一定能成為判例

總之,要劈腿或搞外遇的就要小心,不留下任何證據,有啥事當面說清楚,不要簽任何愛的協議,不要用簡訊或e-mail之類的怕對方留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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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字部分之前有引用是屬民法侵權第195條

這個案例,曾跟同事閒聊,法官會判女方勝訴是因為被告男方不出庭答辯又沒請律師,如果男方出庭又有律師,也許結果會不一樣

問題是女方手上的所謂證明是否夠力?如果男方堅稱有告知女方他們在交往過程已婚,女的在知情下又沒有離開...就得看雙方手上能提出什麼讓法官認同

何況,尤律師已清楚表示騙感情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同事就提出疑問,民法第195條的前題是"不法...",若隱瞞已婚是騙情的手段認定為道德問題,何謂不法?如果不能認定是"不法",能否適用於第195條?

因此,這個判決不一定能成為判例

總之,要劈腿或搞外遇的就要小心,不留下任何證據,有啥事當面說清楚,不要簽任何愛的協議,不要用簡訊或e-mail之類的怕對方留下證明
這新聞日劇HERO中就有類似情節,由木村拓哉飾演的檢察官負責偵辦,最後結果是
木村在法律上無法給被告定罪,但是卻在道德良心上給被告定罪,希望她別再犯..

過程大意是某女子以烹飪補習班的方式接觸許多單身學員,利用該男性學員感情
經驗不足(憨厚老實的阿宅)又想交往、成家的弱點來犯案,每次都用不同藉口取
信對方,然後詐取金錢後即失蹤、分手.....使對方損失慘重...

感情上的詐欺不管是國內外應該都很難定義是否犯罪,因為審判的都是第三人非
當事人,而且這種問題只有當事人最清楚,不足外人道。所以第三人無法得知詳
情給予法律上最佳的動作.....

這就是感情奇妙的地方,現實生活中兩個毫無干係的人本就不會去與另一人產生
交集,只有情侶、家人的身分才會........如果不是兩人有某種關係很多行為就無
法成立,譬如性騷擾.....若某方對另一方無好感,就不會讓對方碰觸肢體,所以
產生性騷擾,若有好感呢?...想像空間就大了.....

又猶如立委MOTEL案,若該委員對女方無好感又怎會帶對方去吃高級日本料理呢?
為什麼不找路過行人或者你我去吃?甚至扁案中為啥陳少爺留學財團要幫忙給獎學金?

若按照當初的協議走就不會有問題,一但交易、關係破裂就會計較起來了..



個人認為~~此案為特例,不會成為慣例....理由如上述..
__________________
http://i.imgur.com/PIIFymM.gif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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