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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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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敦義就是被捲入假錄音帶風波,然後輸了選舉 結果選後才收到國外的檢驗結果,證明錄音帶是偽造的 我就覺得很奇怪,為什麼錄音帶是偽造的,台灣這邊檢驗不出來 偏偏還要倚靠國外單位來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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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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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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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131/1wga2.html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日前一位女子控告一位男子欺騙感情,獲得法院判賠40萬元。長年從事婦女運動的律師尤美女表示,這個判例其實具有正面作用,讓感情糾紛也可從法律上獲得正義。 欺騙感情 可訴請賠償 這個判例是一位男子承諾女子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不過兩人在交往幾年之後,這位男子卻瞞著女子另娶他人,隱瞞已婚事實繼續與女子交往,並限制這位女子與其他男性交往,而這位女子在交往中還為該男子購買健康食品以及煲雞湯。最後女子以耽誤自己適婚年齡為由提起告訴,而板橋地方法院也判決女子勝訴,並判該男子應賠償40萬元。 判決書中指出,女子勝訴的原因是因為男子「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因此判決男子須賠償40萬元。 感情判決 台灣首例 尤美女指出,雖然這只是地方法院的判決,判決結果不一定能維持到高等法院,但台灣以往從來沒發生過這種判例,對台灣社會將會造成不小影響。以往法院通常將感情上的欺騙視為道德問題,而非法律問題,判決書上只會責怪原告識人不明。尤美女強調,現在有這樣的判決出現,對於社會上的感情亂象,其實具有正面作用。這是因為以往法律並不介入感情的背叛,因此當法律無法給感情上的受害者保障時,許多人在氣憤之餘,就會以私刑方式伸張正義,例如施暴或是在網路上散佈不利對方的言論或是照片等等。 法律介入 避免私刑 如果感情是因為不適合而走不下去,或是雙方同意劈腿行為,都不算欺騙。尤美女表示,但如果是承諾是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卻隱瞞劈腿事實,就是一種欺騙。問題是,法律上僅有債務關係有誠信原則問題,感情交往卻沒有,被騙的人只能一籌莫展,當然會導致私了的情況發生。當法律可以確保感情受騙者的權益時,或許可以減少社會上因感情受騙而報仇的現象。 以這個判決為例,這位女子感情上的受騙如果要用詐欺罪來告男子的話,也僅能以健康食品金額要求損害賠償。這是因為詐欺罪只處理金錢詐欺,並不處理情感詐欺,因此即使詐欺罪成立,這位女子能得到的補償也是少之又少。 不過尤美女也指出,國家的權利能介入感情到何種程度,也需要被討論。所謂的「欺騙感情」,定義並不能無限上綱,例如原本承諾一輩子的愛,如果之後走不下去,這種承諾並不能算是欺騙。尤美女也表示,事實上,有關通姦除罪化遲遲不能獲得社會共識,主要原因也是因為許多人不能接受被欺騙後卻沒有任何權益保障。尤美女指出,如果婚姻、感情上的欺騙,都具有法律上的可罰性時,此時可以不用刑法,而是以民法的概念進行民事賠償,就能讓在感情關係裡處於弱勢的一方,也能有實際的保障。 ============= 因此法官的認定 應該是認為造成女方精神上的損失 不知道此判決一出,會不會造成日後男女之間有人劈腿就要告上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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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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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這個案例,曾跟同事閒聊,法官會判女方勝訴是因為被告男方不出庭答辯又沒請律師,如果男方出庭又有律師,也許結果會不一樣 問題是女方手上的所謂證明是否夠力?如果男方堅稱有告知女方他們在交往過程已婚,女的在知情下又沒有離開...就得看雙方手上能提出什麼讓法官認同 何況,尤律師已清楚表示騙感情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同事就提出疑問,民法第195條的前題是"不法...",若隱瞞已婚是騙情的手段認定為道德問題,何謂不法?如果不能認定是"不法",能否適用於第195條? 因此,這個判決不一定能成為判例 總之,要劈腿或搞外遇的就要小心,不留下任何證據,有啥事當面說清楚,不要簽任何愛的協議,不要用簡訊或e-mail之類的怕對方留下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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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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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村在法律上無法給被告定罪,但是卻在道德良心上給被告定罪,希望她別再犯.. 過程大意是某女子以烹飪補習班的方式接觸許多單身學員,利用該男性學員感情 經驗不足(憨厚老實的阿宅)又想交往、成家的弱點來犯案,每次都用不同藉口取 信對方,然後詐取金錢後即失蹤、分手.....使對方損失慘重... 感情上的詐欺不管是國內外應該都很難定義是否犯罪,因為審判的都是第三人非 當事人,而且這種問題只有當事人最清楚,不足外人道。所以第三人無法得知詳 情給予法律上最佳的動作..... 這就是感情奇妙的地方,現實生活中兩個毫無干係的人本就不會去與另一人產生 交集,只有情侶、家人的身分才會........如果不是兩人有某種關係很多行為就無 法成立,譬如性騷擾.....若某方對另一方無好感,就不會讓對方碰觸肢體,所以 產生性騷擾,若有好感呢?...想像空間就大了..... 又猶如立委MOTEL案,若該委員對女方無好感又怎會帶對方去吃高級日本料理呢? 為什麼不找路過行人或者你我去吃?甚至扁案中為啥陳少爺留學財團要幫忙給獎學金? 若按照當初的協議走就不會有問題,一但交易、關係破裂就會計較起來了.. ![]() 個人認為~~此案為特例,不會成為慣例....理由如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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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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