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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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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orum.slime.com.tw/thread249731.html#post2170458 .... 在這裡
![]() ![]() ![]() 補充一下第一,二殯儀館冷藏室之冰櫃 資料查詢時間 : 2009/12/1 下午 08:24:39 二館冰櫃總數: 517 個 己使用數: 461 個 今日空櫃數: 56 個 資料查詢時間 : 2009/12/1 下午 08:25:32 一館冰櫃總數: 140 個 己使用數: 121 個 今日空櫃數: 19 個 以上不包含 一,二館大型冰櫃與解剖室冰櫃 因此台北也就沒有"冰櫃只要5成滿,就有300個靈魂"的說法 ...... ![]() ![]() ![]() 此帖於 2009-12-02 12:27 AM 被 ppp06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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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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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於版規,我只列出一點不予討論,請自行找資料
![]() ![]() ![]() 靈骨塔的骨灰罈平均放50年後就沒人理了 想買台北市納骨塔或其他地區的的請看這2條 殯葬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經同級立法機關議決,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 前項埋葬屍體之墓基使用年限屆滿時,應通知遺族撿骨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之。埋藏骨灰之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年限屆滿時,應由遺族依規定之骨灰拋灑、植存或其他方式處理。無遺族或遺族不處理者,由經營者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之。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於本條例施行後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經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者,其轄區內私人墳墓之使用年限及使用年限屆滿之處理,準用同條規定。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私立公墓,其緊鄰區域已提供殯葬使用,並符合第八條之規定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得就現況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擴充、增建之補正申請,不受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強制拆除或恢復原狀之限制。 看不懂 ![]() ![]() ![]() 參考看看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第六條(以後全國適用,多久,天曉的) 第六條 申請寄存骨灰(骸)、神主牌位之期限為二十年,期滿前二年內得由原申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優先續為寄存,並應依當時收費標準繳交規費。 一、明定骨灰(骸)、神主牌位寄存年限。 二、本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資源有限,為使殯葬設施得永續經營,爰規定骨灰(骸)寄存年限為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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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 感恩自己 還有一口氣~~~一個火葬場操作員的自白 | kyo111111 | 轉帖文章區 | 4 | 2009-06-28 08:01 P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