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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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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骨塔的骨灰罈平均放50年後就沒人理了

想買台北市納骨塔或其他地區的的請看這2條

殯葬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經同級立法機關議決,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

前項埋葬屍體之墓基使用年限屆滿時,應通知遺族撿骨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之。埋藏骨灰之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年限屆滿時,應由遺族依規定之骨灰拋灑、植存或其他方式處理。無遺族或遺族不處理者,由經營者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之。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置之私人墳墓,於本條例施行後僅得依原墳墓形式修繕,不得增加高度及擴大面積。經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墓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年限者,其轄區內私人墳墓之使用年限及使用年限屆滿之處理,準用同條規定。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私立公墓,其緊鄰區域已提供殯葬使用,並符合第八條之規定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得就現況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擴充、增建之補正申請,不受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強制拆除或恢復原狀之限制。

看不懂

參考看看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第六條(以後全國適用,多久,天曉的)

第六條  申請寄存骨灰(骸)、神主牌位之期限為二十年,期滿前二年內得由原申請人或其繼承人申請優先續為寄存,並應依當時收費標準繳交規費。

一、明定骨灰(骸)、神主牌位寄存年限。
二、本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資源有限,為使殯葬設施得永續經營,爰規定骨灰(骸)寄存年限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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