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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蘇女會出來作這樣的宣示應該請教過律師,看過相關案例,既然他們有定下財產分配的契約,就適用民法中所謂"約定財產制",就以這個為準則,即使不動產登記在前夫名下,但能證明為蘇女出錢購買,前夫也在切結書中同意此不動產的支配方法,因此,蘇女應該可以要求前夫過戶給買方 郭董娶年青媳婦就一早選擇了約定財產制的分別財產制,因此,若對方有任何狀況,可以把東西追回來 台灣社會現在老夫少妻太多,婚後若年輕一方出軌訟請離婚,之前如有定下契約算是一種保障 ---------------------------------------------------------------------------------------------- 民法 第 二 款 法定財產制 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且須依法向法院辦理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共同財產制』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又特有財產指的是《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另外一種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的財產制,叫做「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以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及獎金等與勞力有關的收入都算勞力所得。 共同財產制在現行夫妻關係較不符合實際需求,比較少人用。 『分別財產制』 現行的分別財產制與不經約定的法定財產制相同,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就其財產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但是當分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ps:我在想蘇女這是啥婚姻?婚姻中如此多切結?保留錄音存證女兒不是老公而他知情的證明?女方在婚姻中設下種種來防範老公,當初何必結婚? ------------------------------------------------------------------ 結婚近兩月 郭台銘夫妻改採分別財產制 媒體報導,鴻海總裁郭台銘與曾馨瑩夫婦已於日前向台北地院提出「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聲請,法院也公告通過。 郭台銘再婚不到兩個月,向法院提出聲請,將原本夫妻共有財產,改為分別財產制,法院也公告通過,根據國內一家電視台報導,在法院公告欄上,還清楚寫著,原本資產所有人都是郭台銘。 郭董訂婚時,說過要把財產九成捐出來做公益,當時曾馨瑩也表贊成;財產採行分別制後,郭台銘的財產還是郭台銘的。 法院的公告上也清楚呈現,聲請人除了郭董,還有曾馨瑩的名字,這代表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聲請,郭、曾兩人都同意這樣做。 (記者詹遜鴻)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1/today-e7.htm 此帖於 2009-12-09 08:04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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