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想起當年開喜婆婆廣告開喜烏龍茶流行時,我朋友請我喝過包裝、外觀
非常相似的"開心"烏龍茶。整個產品除了喜字變心字外幾乎都差不多......
做生意本來就不宜利用"相近似"的商標,試想如果有天我A某人開了家"順花3C"
(辯稱取自合夥人XX順XX花之名)你看人家會不會告....除了同音外、同義也不宜
....黑人白人固然可以辯稱說不同但他們敢說沒有漁目混珠意圖嗎?...這起官司重
點在於律師坳的好.....
我看新聞大意是指早期他們的包裝的確南轅北轍,但後來黑人換包裝之後兩者就很
相似了,加上該廠牌之前老愛暗喻黑人是"大陸製造黑心貨".....樑子早就結下了..
做生意若坦蕩蕩的幹麻要取與他人相似的商標?....其他名子不好嗎?